杨志豪,湖南省桑植县人。他从小没有了父亲,母亲是三级残废,因家庭贫困,他至今还没有结婚。2004年他外出打工,在浙江省永康市一家个体金属餐具厂做冲床工。2004年3月29日下午2时许,杨志豪在正常工作时被冲床扎伤,“右手的食、中、环指、小指末节挫灭毁损”,经两级法院司法鉴定,其伤残等级为六级(属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事故发生后,雇主应XX将杨志豪送进永康市第六人民医院,在病人病历中使用了应XX自己的名字。期间,应XX多次拖欠医疗费,逼迫杨志豪出院。住院43天后,将杨志豪转入永康市芝英中心卫生院,转院时,将杨志豪的病历强行抢走。住入卫生院的第8天,应XX主动提出最终的解决,要给杨志豪2000元了事,杨志豪恳求要2万5千元,应XX立即变脸,在杨志豪不知情的情况下,和医院结算了医疗费,甩下杨志豪走人了。当天下午,杨志豪被医院赶出。
为了索赔伤残待遇,杨志豪不得不租住在永康,拖着伤残的手脚(用一脚趾移植到手上)、承受着巨大的精神和经济压力,多次找应XX协商讨要伤残赔偿,但都没有结果。之后,杨志豪又多次向当地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投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当事人属于无照经营为由拒绝受理,并建议杨志豪到工商部门投诉。无奈之下,杨志豪不得不向在当地打工的亲戚、老乡借钱聘请律师,于2004年7月3日将应XX诉至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60000元、精神抚慰金4000元。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于2004年11月13日作出判决:“认定原、被告的雇佣关系成立、原告伤残六级成立,被告应给予原告伤残赔偿”。但法院未按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适用法律,而是按民法中的人生伤害适用了认定,认定杨志豪“有重大的过错”,判定杨志豪承担25%的责任,最终判决应XX支付杨志豪38866.5元的赔偿。杨志豪不服,上诉至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的规定,判令被上诉人支付130488元的工伤赔偿金和20000元的精神抚慰金。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公开审理,于2005年2月9日终审判定“驳回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并判令其承担所有诉讼费、受理费2610元。
杨志豪在维权过程中,曾向许多的部门和组织求助过,但都没有回应。偶然的机会,他在书店看到了一本《打工时代》,了解到北京市有一个协作者文化传播中心,是一家专门为劳工群体服务的非盈利性公益组织。2004年9月22日,杨志豪给协作者打来电话,诉说了他的绝望和无奈。协作者接到杨志豪的电话后,一方面鼓励他一定要坚强、冷静,千万不要有过激行为;另一方面指导他要按法律程序解决,并安排协作者的律师志愿者与其取得了联系,随时给他提供相关的法律资料。期间,杨志豪共计来信来电20多次,协作者都给予了热情的指导服务。
二审判决后,杨志豪处于极度的悲愤和困惑中,他曾多次打电话或写信给国家信访部门,但都没有回音。无奈之下,他决意来京,要到天安门广场卖判决书,并来信告诉了我们他的这个意向。协作者很快给他回了信,告诉他“千万不要鲁莽,这种做法既没意义、又不合法,还要付出不必要的费用”,同时,我们也希望他重新振作起来,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在我们的规劝下,他打消了“卖判决书”的念头,但还是要执意来北京讨个明白,他让在深圳打工的弟弟给他寄了钱。于2005年4月22日来到北京,下车后就来到了协作者。4月23日,协作者首席统筹李涛特意接待了他,有如一个久别的游子见到亲人一样,他尽情倾诉了积压已久的委屈。当谈到他的母亲时,这位倔强的男儿号啕痛哭,可以想象他在这一年多的时间里承受了多大的精神压力。
杨志豪在京一个多月,期间,他咨询了一些专业律师;并向国家信访局反映了情况;国家安全生产报还采访、报道了他的情况。他几乎每天呆在协作者,深切感受了大家的真诚和家的温馨,临别时,他恋恋不舍,红着眼圈留下一句话“我还要回来”。
回到永康后,于5月30日向法院递交了申请执行书。6月2日得到通知,3日去了法院执行庭。执行官拿出一份事先准备好的协议书,内容是:“被告只能支付杨志豪2万6千元”,并要求在30 分钟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就在协议上签个名,杨志豪要求作出“剩余的1万2千多元什么时候给的时间”。执行官态度强硬,说:“只能给你执行到2万6,其余的就不管了”,杨志豪当然不同意。也没签字。6月14日又让杨志豪去执行庭,被告方去了一伙人,说是调解组,并出示了“设备抵押”证明,表示最多能给2万8,杨志豪不同意,又没签字。16日,执行庭又说按一季度 1万,一年付清,杨志豪要求第一次支付2.6万,其余的再确定时间,执行庭不同意,仍未达成协议。17日,又让他去谈话,问“同不同意前期的条件?”,要求在15分钟内作出决定。杨志豪坚持自己的意见。执行庭又出示了“民事裁定书”,说要查封被告设备,让杨志豪签了字,并威胁他说:“如果拍卖财产,要预交七八千元的拍卖费、执行费”。
杨志豪申请执行的这段时间里,精神几乎崩溃,他每天给协作者打四五个电话,对协作者寄予了极大的希望。协作者不仅在方法上给予了指导,而且在精神上也给予了极大的支持。
2005年6月19日,协作者劳工家园组织了一次法律小组活动,“劳工维权系列案例分享会——杨志豪断指索赔案”,希望汇集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给他提供一些帮助。大家认为,杨志豪一案有四个突出的疑点:
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杨志豪的伤残明显属于工伤事故,应 XX 无证经营雇用工人也属于非法用工,而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为什么不受理?。
二:按照相关规定,凡是劳动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一律适用劳动法律法规,而不适用民法;适用工伤保险不纠过错原则,而不适用民法中的过失相低原则。两级法院既然认定了“雇佣关系成立,伤残六级成立”,为什么还要认定杨志豪承担25%的过错责任并用人生伤害的标准赔偿呢?。
三:两级法院在庭审调查时,双方就“杨志豪的工种是不是冲床工,造成事故是谁的责任”的问题进行了答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2款的规定,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而应XX并没有提供有效的证据,法院根据什么认定杨志豪“有重大过错责任”?根据杨志豪的一位工友后来提供的证据,杨志豪一进厂就按排他做冲床工,事先也没有经过任何培训,完全是按造老板的要求操作。而且生产设备老化,没有任何安全装置。法院认定的事实显然是有误的。
四: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庭几次要求杨志豪答应条件,用杨志豪的话说“我现在变成了被执行人了”。根据工伤法“法律应倾斜于被害人的原则”,执行庭显然是违反原则的。
杨志豪一案也有几个突出的难点:
一:拖不起:杨志豪为了争取伤残待遇,租住在永康打了一年多的官司,共计花费2万多元,其中大部分都是与亲戚、朋友和老乡借的,再拖下去,他只有放弃。
二:再诉难:根据工伤保险法不纠过错的原则和《非法佣工单位一次性赔偿办法》的规定,杨志豪本应得到13万多元的赔偿,可两级法院是按民法中的过失相抵原则和人生伤害赔偿标准判定被告赔偿杨志豪3万8千元的。相关规定:凡是劳动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一律适用劳动法律法规而不适用民法,两级法院既然认定了“雇佣关系成立、伤残六级成立”,为什么还要按人生伤害判定呢?显然适用法律是不当的。但此案已经发展到终审,再诉会有更大的困难。
三:执行难:根据执行庭在执行过程中的态度,杨志豪又面临了执行难的问题。意味着他打了一年多的官司,花了2万多,至此还没得到一分钱。
杨志豪致残,很明显是一起工伤事故,但在经历了一年多的协商、投诉、起诉、上诉、申请执行的合法程序后,却得不到合理的赔偿,究竟问题出在那里?永康市是全国有名的断指之乡,据杨志豪反映,在他争取工伤待遇期间,有好几个工伤老乡一直观望着他的结果,因为他的原因,大家都放弃了依法争取工伤待遇,任凭老板给几个算几个了。杨志豪也一度想放弃,并准备用暴力手段解决,这都是不得已。所有这些问题的产生,应该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和整个社会的关注。
最近更新时间:2008-06-24 21:01:29 浏览数(10)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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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朋友的遭遇深表同情并感到愤慨,但希望朋友不要被困难和挫折打倒,一定要坚强啊,前面的路还很难走,你一定要把男子汉做到底,我们都会支持你...加油啊!!!
2008-05-02 20:0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