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维权成本高
兆祺-
3月15日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也是全世界消费者的节日。1962年的3月15日,美国总统肯尼迪发表具有划时代意义的讲话,确立了消费者的安全、知情、选择、申诉等4项基本权利。1983年,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将3月15日确定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此后,每年3月15日,世界各地的消费者组织都要开展大规模活动,集中宣传消费者的权利,显示消费者力量的强大。
1987年9月,中国消费者协会被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接受为正式成员,中国的消费者维权运动正式成为世界消费者权益保护活动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第二章明确了消费者的权利:
“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第十条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第十一条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十二条 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第十三条 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第十四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第十五条 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节日有了,法律有了,维权机构有了,但消费者权益保护任重道远。
现在突出的问题是:消费者维权成本高。仅举几例:
出门打的,出租车绕道走,为几元钱去投诉,时间不合算。
超市买包装好的净菜,回家开包发现烂掉,返回去论理,时间不合算。
商场买拖鞋,回家刚穿上就断帮,为十几元远道去交涉,合算吗?
买品牌电脑,安装的软件是盗版的,几个月发现后很难交涉。
家中半年之内有窃贼三次半夜入室盗窃,报案、立案,案没破,也没有任何反馈(纳税人没享受到应享有的公共服务)。
……
凡此种种,不一而足。
消费者维权,任重道远!
最近更新时间:2008-03-20 08:13:30 浏览数(27)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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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维权,任重道远”支持!,
2008-03-18 22:51:19
路漫漫
还得继续!
2008-03-17 21:14:39
维护消费者权益!希望天天都是315哈。呵呵。
2008-03-17 16:25:54
天天315多好呀!
2008-03-16 18:23:24
老师讲的太对,我顶了,
2008-03-15 23:32:39
消费者维权,希望以后不会难。
2008-03-15 21:49:57
老师说的对呀,维权,任重道远。我是没有什么信心,能忍则忍。
2008-03-15 21:44:18
消费者维权,任重道远,同感!
2008-03-15 21:38:23
我们感谢有关部门及人士为消费者维权所做的工作,也欣赏他们维权胜利的战果。...
2008-03-15 21:03:32
是这样啊,虽然有法可依,正像老师说的,成本又太高。原本维权就是一件艰难的事情!
2008-03-15 20: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