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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08年7月20日 注册时间:2007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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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法院以集体利益为由判决钉子户搬迁,不符合法理
2008-01-05 15:30:22
广州首个引用《物权法》提起上诉的案例——猎德“钉子户”案昨日终审判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猎德仅剩的4“钉子户”的房子还是要拆。

  法院认为,猎德的“钉子户”影响了村集体利益和其他村民的合法权益;其土地归集体所有,村里有权收回,由于土地上的房子和土地不可分割,房子也应该一并交付拆除;至于补偿,则按村里股东大会通过的补偿方案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

村集体方面诉称:猎德村的拆迁改造作为广州市政府解决城中村改造的第一步,是为完成广州市作为国际化大都市建造而进行的试点工程,纳入了政府重点工程范围,在整个城市改造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同时,基于市政建设需要,作为新光快速路北延线过江桥梁的猎德大桥将横穿猎德村,直接产生了包括被告使用的房屋在内的大量的拆迁任务。对此,广州市各级政府经过8年的酝酿最终确定了“以政府主导,村为实施主体”的整体改造原则。

  村集体分别在2007年5月和7月两次召开股东代表大会,经全体股东代表表决,以98.6%的高得票率最终通过了《拆迁补偿安置方案》。4钉子户以种种理由拒绝签署拆迁补偿协议,拒绝交付房屋,拖慢了整个拆迁过程,侵害了公共利益,也给全体村民造成了损失

从报道看:判处的依据是村集体的决定和建设广州国际化大都市的要求,从法理看,建设大都市不能剥夺公民的财产,而应采用征收,而村集体的决议成为判决依据,则不能令人信服,如果按照法院的判决,,假使该村如果进行100次的投票,则每个村民的私人财产都可能成为被剥夺者,明显违背立法原则的,因此,只能认为,法院是为政府服务的,成为政府违法的保护工具

最近更新时间:2008-01-17 13:17:49 浏览数(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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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

2008-01-10 14:16:27

军事的杂志上(介绍过民国海军xx舰的)登过一段孙中山先生的经历,那段经历对孙中山先生也是不光彩的。属于孙中山搞阴谋诡计的内容。

2008-01-08 10:04:28

以大局为重,不能因为自己的利益而影响了大家的利益。如果每个被拆迁户都能为了国家和集体着想,哪来的“钉子户”?没有国哪有家?是国家给了我们许多优惠的政策,使老百姓尽快的富了起来,难道我们就不能牺牲个人一点小利益,维护国家的城市建设?何况国家还给我们补偿。

2008-01-07 20:56:48

朋友仗义执言,值得推崇。

2008-01-06 22:00:55

公民的财产权应该维护,但我不支持“钉子户”的行为。是“钉子”不拔,就损害了多数人的利益。正常的维权,不能称作是“钉子”。

2008-01-06 21:45:59

法不是你我制定的,民法?官法?政策?。

2008-01-06 21:36:11

争论是个好现象,理不辩不明嘛!

2008-01-06 21:29:36

法院是为政府服务的,成为政府违法的保护工具

2008-01-06 21:22:54

建议这个“钉子户”用《物权法》维护自己,继续告下去,顶!

2008-01-06 19:50:04

顶!建议这个“钉子户”用《物权法》维护自己,继续告!

2008-01-06 19:4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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