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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可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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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09年5月09日 注册时间:2007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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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瘦西湖管委会:拆迁现场有点乱,导致拆迁公司拆错了
2007-08-30 08:42:14
■扬州瘦西湖管委会:拆迁现场有点乱,导致拆迁公司拆错了 
 
  在扬州美丽的瘦西湖畔,一幢占地484平方米的私宅别墅,在没有签定任何拆迁协议书的情况下被强行拆毁。当业主欲追究拆迁人责任之时,负责拆迁工作的扬州瘦西湖街道办事处却表示,他们不知道此事——难道如此一幢大房子会不翼而“飞”?

  找谁谁都不认账


  日前,在深圳经商的陈荣龙向本报投诉:10年前,他出资近百万元在扬州瘦西湖后门的傍花村购买了一幢别墅。原打算做叶落归根之居所,但在去年10月份却接到通知说是为了瘦西湖风景区的整体规划要拆迁。据陈荣龙介绍,具体实施拆迁工作的是瘦西湖街道办和街道办全权委托的扬州新维扬房屋拆迁公司。在双方并未达成协议的情况下,陈的房子却被强行推毁了。陈荣龙气愤地说:“更恶劣的是,房子拆了,找谁谁都不认账,似乎房子是自己‘飞’走的。”


  《市场报》记者接到投诉后,专程驱车赶去扬州。在陈荣龙亲友的带领下,记者来到了那幢别墅的“遗址”,看到如今已是杂草丛生。据陈的亲友介绍,去年的11月份,拆迁单位开始与陈家商谈拆迁补偿方案,报价为30万元,陈家表示不能接受。随后,负责拆迁的扬州新维扬拆迁公司电话约陈荣龙再次面谈,陈的妻子朱美玲如约于上午9点去了该公司,但一去就被“强行谈话”了10小时。直到晚上8点多,在家人的一再努力下,陈妻才被放出来。因为一直没能达成协议,所以才出现了后来的强行拆房。据了解,拆房前后共3天,期间业主曾向当地“110”不只一次求救,“110”警官开始也做了笔录,并要求施工者停下来。但后来再找“110”,他们不肯来了,称来了也不解决任何问题。房子被拆后,陈家无论找到谁,都称与他们无关。


  《市场报》记者来到瘦西湖街道办事处,瘦西湖管委会副主任兼瘦西湖街道办事处党委书记陈克祥说:“傍花村是扬州市政府的重点项目,我们都是按指示办事的。”记者问傍花村的拆迁是否有市政府的指示,陈书记未正面回答。另一位姓杨的书记则强调,对傍花村项目,他们是严格按政策拆迁的。记者问:“所有房屋拆迁都有协议书吗?”杨书记说:“只有陈荣龙家因要价太高,没签协议。”记者问:“没有达成协议,便执行强制拆迁,是否经过了合法的房屋拆迁行政裁决?”杨书记表示,陈荣龙的房子是误拆的。“我们让拆的是另一幢,结果拆迁公司给拆错了。”杨书记还补充说:“当时拆迁任务繁重,现场有点乱。”


  律师:强拆有悖法律法规


  一幢400多平方米的住宅楼,前后“误”拆了3天(业主有照片,“110”有出警记录和笔录),这个“误会”的时间也实在是长了点。而既然是“误”拆,那该给个什么说法呢?管委会拆迁办主任单飞和扬州市房产局拆迁办主任龚琪虎均对记者表示,因业主要价太高,所以补偿一事至今没有解决。


  据了解,目前陈荣龙的要价是250万元,而拆迁部门只肯出150万元。陈荣龙的理由是,应按扬州市现行的市场价格。同时,他还委托了外地一家房屋评估公司对该房进行了评估,评估价为300万元。而拆迁方的理由是:尽管陈的房屋两证齐全,但此两证取得的方式有不合法之嫌。因为当初包括陈在内的10套商品房都是违规建房,开发这块地的建设单位的当事人和批准此项目的有关领导目前均被双规或判刑了;此外,政府目前给予补偿150万元已经很高了,按说违规建房应予没收。


  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杜庆江认为,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程序是:拆迁许可审批,拆迁补偿安置,必要时还应依法进行行政裁决。城市房屋拆迁应严格按照上述程序进行,前一程序未进行或者未达到规定要求的,不得进入后一程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应当邀请有关管理部门、拆迁当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等,对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的测算依据等内容进行听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后,方可向政府部门提出申请。未经行政裁决,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拆迁。扬州瘦西湖街道办事处和扬州新维扬拆迁公司的做法显然有悖于有关法律法规。


  记者随后与扬州新维扬拆迁公司联系,该公司负责人坚决否认他们是误拆。他表示:“我们都是严格按协议(与瘦西湖街道办签定的拆迁协议)办事,没有他们的同意我们怎么会擅拆?”


  到底谁在说谎?此事下一步的进展如何?本报记者将继续予以关注。

TOM网网友对此新闻的评论1:关于拆迁的问题,请问拆迁方所谓的“依法拆迁”的依据是什么?是双方同意,并设双方达成协议,显然不是。是为了相关政策性项目,相关部门拆迁通告,同意委托,这更是需要法律依据,行政裁决或者是法院判决。拆迁方并没有这些法律依据。拆迁是涉及“民生”“民权”的问题,需要公正、理性,依法执行。该拆迁方式简单粗暴,缺少理性,不是依法执行,制造了社会矛盾,破坏社会和谐,产生坏的影响。这是赔偿还没有清楚,法律依据也不明白的强拆毁屋行为。这样会使百姓们担心,自己家所在位置的价值被别人看中,别人给其订赔偿标准,为了更大的利益,然后强制拆除,巧取豪夺。分析其“强拆”行为,该行为剥夺了业主及其父母家人的居家权,增加了从被拆到现在还没有停止的安居(安家居住)成本。将来打起官司以及来回审判,一定会发生经济费用。这种没有正确理解依法执行,强制拆迁的行为,给社会增加了“纠错成本”,是一种没有产生社会财富的“GDP”,增加了社会负担,要清醒啊!我们要正确地解决问题,处理利益矛盾。这也是我们党执政能力和先进性建设的体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社会和谐,成就千秋伟业。构建和谐社会,依法治国才能和谐,这需要冷静、清醒,需要群众基础,这样我们对未来才由信心。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在北京举行会议的一个重要议程就是研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问题,审议《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决定》。新世纪、新阶段,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了关键阶段,社会利益格局剧烈变化。。。。。,我们面临并将长期面对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矛盾核问题,必须认真把握新趋势新特点。妥善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社会矛盾,必须始终把广大人民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促进和谐,事关全局。要适应我国社会的深刻变化,把和谐社会建设摆在重要位置。
从事实看,拆迁别人的房子并要求对方按自己订的补偿标准,在未达成协议也没有经过法院判决下,强拆别人房子属于“霸王”行为。 1,请问此事若发生在各位身边有何感想?家就这样被拆了,怎样保家,如何争取属于自己的合理合法权益。 2,该拆迁方式有违胡主席、温总理的科学发展和谐社会的思想以及依法治国的方针。 3,如果是社会公益性项目,在相互沟通协商下,大家会理解支持,但若为了商业性的开发项目,这种强拆行为会对社会产生不好的影响,制造社会矛盾,这是非常有代表性的案例。 a,通过这种方式产生的“GDP”对以前的GDP是一种“清零”。 b,对社会财富的积累产生破坏。 c,甚至于会产生把一部分人的财富通过这样的行为强行转移给了另外一部分人。 d,商业性项目应该在“商业原则”基础上解决。 e,建议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诉求,解决利益矛盾,自觉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还事实以真相,不能让百姓们有情不得申,有冤不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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