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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诉讼时效的总结
1、 普通诉讼时效——2年
2、 特殊诉讼时效:
1年的:(1)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产品未声明的违约之诉;
(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3年的:(1)因环境污染损害提起诉讼的;
(2)因船舶油污损害提起诉讼的;
4年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
20年:从权利人被侵害之日起20年的不予保护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行使请求权的可以延长。
3、 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中止:在诉讼时效的最后6个月内,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法定代理人的;
中断: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的;
延长:权利人由于客观障碍不能在法定期间行使请求权的最长诉讼时效可以延长。
诉讼时效的法律意义在于:督促权利人尽快行使权利以节约有限的司法资源。有权不使过期作废。如果自己的权利都不注意保护,那就没人能帮你了。
最近更新时间:2007-10-06 03:44:50 浏览数(15)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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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你好吗?特来看看你~~~国庆长假快乐哟.....
2007-10-06 03:44: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