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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09年4月11日 注册时间:2007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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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房产税的房产原值包括哪些内容
2008-06-17 14:47:53

征收房产税的房产原值包括哪些内容?

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气、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此外,还应包括同房屋不可分割的室外扶梯、天桥、水箱、冷暖气设备、中央空调(不包括窗式空调)、下水道、消防设施、舞台以及电灯网、电话网等项。

    属于房屋附属设备的水管、下水道、暖气管、煤气管等,应从距离最近的探视井、气门或三通管算起(不包括探视井本身);属于房屋的电灯网、照明线路,应从进线盒或从电缆联接管算起(包括进线盒或联接管本身)或从磁管算起(包括磁管本身);电灯网、电话网都是指房产不可分割的整套电灯线路、电话线路,不包括灯头、灯罩、灯泡、电话机及企业平时零星添配以费用列支的电灯线、电话线。

    对房屋所属的附属设备,如发生增减变动的,应当从发生增减变动的次月起,调整房产的计税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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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车公用费用

问:
公司中如果存在私车公用现象,按税法规定购置税、保险费、折旧不能列支,但没有提到养路费,有人说除以上三项,其余费用都可列支,是这样吗?私车的话养路费是私人名字,请问养路费可以税前列支吗?

答:
企业内部有关职工和营销人员从事营销业务发生的私车公用费用应凭真实、合理、合法凭据,准许税前扣除。对应由个人承担的车辆购置税、折旧费、保险费及养路费等不得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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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违法行为为何被罚两次?

 问:
      我是苏州的一家企业,今年6月下旬,因白条列支房租的事,被某国税局发现。我公司累计列支房租费6万多元,全部被认定为虚报亏损。虽然没有造成少缴所得税税款的后果,但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认定其行为属于“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税务机关除责令其限期改正外,并处2万元的罚款。同时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又被处以2000元罚款。请问税务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违反行政处罚法“一事不二罚”的原则?

  答: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能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在税务行政处罚中,对纳税人的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两个以上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只能处一次罚款,加一次其他处罚。你单位在没有合法凭证的前提下,无票列支房租费用6万多元,全部被认定为虚报亏损,应该调整亏损额,你虽然没有造成少缴所得税税款的后果,不能认定为偷税,但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你的行为属于“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税务机关除责令你限期改正外,可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你被处2万元的罚款,是有法律依据的。另外,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四款,其的行为又属于“未按规定取得发票”行为,税务机关可以没收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所以,同时被处2000元罚款,也是有法律依据的。

  需要说明的是所谓“同一违法行为”,即该批发部的违法行为,同时被《税收征管法》和《发票管理办法》认定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或者被上述法规同时认定为“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税务机关仍然给予你两次罚款的决定,便违背了《行政处罚法》“一事不二罚”原则。但是,该单位不属于这个情况,因此可以分别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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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通讯费用和设备折旧问题2006

提问:
企业业务人员经常换手机卡及发生的所有费用(不一定是用自己姓名办的卡)能否在所得税前据实扣除?还有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电话开户是法人个人姓名,发生的电话费用可以税前扣除吗?法人自己带来的使用过的设备无发票,能以评估价入帐计提折旧吗?

回答:
1、不得税前扣除;
2、必须过户给公司后才能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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