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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09年7月01日 注册时间:2007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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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期房限转后出卖人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2007-10-06 20:05:42 本文已公布到博客频道家庭·家居分类
 

  答:高院在今年616日《民事法律适用问答》(2005年第1期)对此作了阐述,明确不能仅因出卖方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而认定转让合同无效。

   

    其理由是:房屋买卖合同的买方在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其虽不能享有房屋所有权,但享有买卖合同上的债权。而债权转让是合同法赋予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之一,没有理由不允许当事人转让自己的合同权利,因此买方再予转让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至于上海市目前关于“期房限转”的地方性规定,其所规定的是当事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的再转让行为,房地产登记部门不予办理登记,该规定所产生的后果是受让方可能要承担无法实际取得房屋的风险,但并不影响转让合同的效力。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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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尚批发包网拍了拍博主的肩膀
小声地说:"你真有才!!!"

2008-12-27 00:40:24

佳作百读而不厌!!!
支持博主.
继续努力哦!!!

2008-12-08 19:1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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