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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4-12 10:59 来源:转载文章
作者:陈原
4月10日下午,新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到珠海法院视察,对于判不判死刑的问题,王胜俊谈到三个依据:“一是要以法律的规定为依据;二是要以治安总体状况为依据;三是要以社会和人民群众的感觉为依据。” (4月11日新华社电)
在我们这位新任的首席大法官看来,死刑量刑的依据应该有三:法律、治安状况和民意。而 “民意”可能成为判处死刑的依据之一,迅速引起了广泛地关注和争议。支持者表示,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法律本该代表群众意见,服从民意;而反对意见则认为,法律是量刑的唯一准绳,任何其它做法都是有违“依法治国”的基本国策,背离了当下的法治进程,最终只会重蹈 “人治”覆辙。
民意是民众感情和态度的表达形式之一,其对死刑适用所产生的影响,已经透过若干死刑个案体现出来。对于这种客观既存的影响,我们不应该轻易地去表示肯定或否定。司法机关在决定是否适用死刑时,应当慎重考虑民意,以使裁判更加合法合理。但是,不适当地看重民意对法律适用的影响,可能反而破坏法治。尤其是在当今中国,民众对死刑持广泛认同的心理,如果顺从民意,结果往往是适用死刑,如刘涌案、邱兴华案。
死刑适用的依据,在根本上是一个受民众集体意识以及国家意志左右的政策选择问题。要将民意作为判决依据之一,前提必须是普通民众已具备了成熟与理智的公民心态,形成了科学、理性、文明的死刑观。
在推进法治改革的进程中,要培育出这种公民心态和观念,实有必要及时启动死刑启蒙教育,以作为公民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将这一启蒙教育作为一次重要的思想解放,以促成对国民心态的人道主义改造,在社会上形成尊重生命价值、维护人性尊严的生命文化和人文精神。等到那时,我们的最高法院院长再将民意作为死刑适用依据之一引入司法审判中,相信全国上下必是拍手称道、赞叹不已,也不会出现当下这争论不休、莫衷一是的景象吧?
最近更新时间:2008-04-15 03:05:23 浏览数(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