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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高永峰
昨天(10日)下午,新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在参加过广州召开的全国综治会议后,去到珠海法院视察。在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的会谈中,王胜俊指出,要继续贯彻好“宽严相济”的审判政策,用好“严”的一面,“现在是刑事犯罪的高发期,该重判的必须重判。”
对待判不判死刑的问题,王胜俊谈到三个依据。“一是要以法律的规定为依据;二是要以治安总体状况为依据;三是要以社会和人民群众的感觉为依据。”(新华社4月11日)
新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第一次公开谈论对死刑问题的看法,可以被视为一次带有政策风向标意义的事情。他所强调的“用好‘严’的一面”、判不判死刑的三依据,特别是“要以社会和人民群众的感觉为依据”,与其前任肖扬全力推行死刑改革,提倡“少杀慎杀”、强调“让每一起死刑都经得到起死刑检验”的思路形成了泾渭分明的区别。假设这就是新高院院长即将推出的执法新理念的话,那么,顺着这个思路推理,公众完全有理由问一句:死刑改革会否拉着“群众感觉”伸出的手走一条回头路呢?
中国的现代司法意识的民意根基还不够深厚,在传统上,“杀人偿命”成为全体国民常识性的共识,这种共识一度曾咆哮着将“民愤极大”者送上断头台。而随着死刑改革的推行,一种全新的死刑理念,正在媒体的协助推销下,慢慢在民间获得更多的支持者,大有星火燎原之势——虽然,在司法改革中,刑法专家学者和大众意见最为分歧的莫过于死刑问题了。作为社会精英的专家学者,以社会良知和理性的身份出现,站在法理的高度,主张废止至少是限制死刑的适用,而政治家与社会公众则强烈地主张保留死刑,有的甚至要求增加死刑条款。这种分歧虽然始终存在,但是决定性的因素还是最高院的立场。在迄今的死刑改革中,最大的特点之一就是将民愤与死刑脱离,将死刑的决定权牢牢掌握在专业法官手中。“群众感觉”说一出,又将收紧的死刑决定权的口袋松了松,加入了民意的成份,法官、法律、民意、案犯的四方博弈将更加错综复杂,也更加扑朔迷离。
“以社会和人民群众的感觉为依据”是否意味着以前那种“民愤极大”者将死无葬身之地一幕将再度上演呢?民意不能代表法律,法律的制定有科学性,法律高于民意,只有依靠对法律的科学宣传才能提高民众的法律意识,让公众自觉地与法律精神保持一致。以中国的司法现状,不是民众意识太超前,法律赶不上的问题,而是民众意识有点落后,需要快跑几步跟进的问题。司法机关能不能扮演好这个引导的角色非常重要,这里面就有一个引导的政策和策略问题。最高院应对“以社会和人民群众的感觉为依据”进行进一步的解读,并给出相应的实施的细则来,不能用模糊的“感觉”来使严肃的法律粗放起来。或句话说,即使要照此执行,也应该是建立在对以前那种对民意过分迷信做法的批评改进基础上的超越。
还要看到一点,在网络传媒极其发达的现在,“群众的感觉”形式也多种多样,自发性的个体感受越来越受到各种传播方式的影响左右,其中媒体扮演着关键性的角色。拿刚刚宣判的许霆案来说吧,媒体报道及评论中几乎众口同词,死挺许霆,这不吻合那个视拾金不昧为良好美德的社会国民常识心理。事实上,媒体在其中进行了有选择的传播引导,自觉不自觉地将自己新闻理念嫁接给了受众,而那些异议的声音因为没有发布的平台,无法成为民意。这种情况以后只会更加严重,作为“群众感觉”的接收机关——司法机构应该有透过现象看本质的冷静和定力,不要为各种人为制造的假民意、放大的民意、越位的民意所迷惑,才能与真正的民意会合。
其实,在王胜俊提到的第二个“依据”中,或许可以更好理解执法新理念的流变逻辑轨迹,“要以治安总体状况为依据”,也即意味着在治安形势严峻时,整体的执法尺度就趋紧,反之则趋松。姑且不论执法的尺度上应该不应该具有这种“皮筋”效应,至少说明了最高院领导认为一个相对缓和的治安环境才是进行大幅度司法改革的大前提、大背景,离开了这点就不能进行快速改革。笔者以为司法改革势在必行,拉弓没有回头箭,死刑改革也断没有走回头路的必要。事因难能所以可贵,这是时代的需要,司法进步的需要。
最近更新时间:2008-04-15 03:18:26 浏览数(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