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8月,周先生通过中大恒基购买位于丰台区角门西里的一处房屋,该房原房主为李先生。在买卖过程中,李先生并未出面,而是授权了时任中大恒基虎坊桥店的张经理代办。周先生说,他购房时房价为88万元,中介费为房价的3%。然而,当他办理房产证时,却发现李先生与中大恒基约定的出售价格为82万元。
周先生认为,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于2006年发出了《关于房地产中介机构“不赚差价”的倡议书》,当时,中大恒基表示坚决拥护,但现在违反了承诺。他起诉要求中大恒基双倍返还购房差价12万余元。
开庭时,中大恒基的代理人称,卖房人李先生的代理人是张经理而不是中大恒基,是张经理个人赚取了差价。
法院认为,现有事实可以认定中大恒基存在赚取房屋差价的行为,而张经理的行为应认定为职务行为。据此,判决其双倍返还周先生房屋差价款,并承担由此给周先生造成的相关费用损失。
最近更新时间:2008-05-08 21:53:40 浏览数(4)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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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5-08 21:5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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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5-07 21:0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