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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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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09年4月25日 注册时间:2007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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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民事枉法裁判罪”和“受贿罪”--贵州两法官受审。
2007-04-02 20:00:40
    原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王勇涉嫌民事枉法裁判罪、受贿罪在贵州省剑河县人民法院开庭。同案人原凯里人民法院立案庭审判员王治国涉嫌民事枉法裁判罪一道受审。

    据检察机关指控,2003年1月,黔东南某厂女工黄某作为原告向凯里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判决与倪某离婚,将房产归黄所有。法院受理后,同年3月将该案交王勇承办。王勇、王治国了解到倪是某单位干部,已携公款潜逃,当地检察机关立案并扣押其房产证。为实现黄某诉求,王勇、王治国授意黄某提供29000元的虚假购房债务证明。当年8月,王勇、王治国故意违反法律,在没有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的情况下,根据黄某提供的假证和房产契税证,编造了证据收据、证据清单、开庭通知书、庭审笔录、合议庭笔录等法律文书材料,并作出原、被告离婚,房产归原告黄某所有的枉法判决。事后,王治国收受黄某1000元,用于与王勇等人就餐。

    此外,检察机关还指控,2006年6月,王勇在办理锦屏县一女个体户因丈夫交通事故死亡提起的民事陪偿一案中,以异地出差办案为名,向该女索取人民币五千元;2005年5月,凯里某房产公司与个体合伙人严某等联合开发一商住楼时,双方因宗地转让纠纷引起诉讼,在二审发回重审期间,王勇以证据对严某一方不利为由向严索取人民币一万元等。

    检察机关指控王勇、王治国涉嫌民事枉法裁判一起;王勇涉嫌受贿7起。案发后,王勇未退脏,王治国退回1000元。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勇、王治国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反法律规定程序,授意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据,编造庭审记录、合议庭笔录等法律文书,枉法作出判决,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有关规定,被告人王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收受案件当事人的贿赂共计26550元。

    该案目前尚在审理中。

最近更新时间:2007-05-19 11:54:52 浏览数(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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