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4-28 15:57:本来这份“回避申请”是在2008-04-24上午递交到厦门中院,由廖XX当场出具了收据。在2008-04-25由周XX法官审议我的回避申请的理由时,查明了我所提交的“回避申请”案号写错了,正确的应该是“1532”号,不是“1352”号。“回避申请的理由”也有相同的问题。在审议过程中,我向法院递交了“回避申请的理由”这份文件,周XX法官建议两份文件《回避申请》和《回避申请的理由》收据合为一份,我当时没仔细细想细究就答应了,原收据被收回,新收据成了:“今收到李厚增提交的回避申请书[(2008)厦民终1352]壹张及回避申请的理由两张。厦门中级法院民一庭代书记员:廖XX 2008年4月25日 (注:有廖XX签名)”这个收据与提交的真实情况有出入,今天,2008-04-28下午我要到法院要求重新开过收据,或作注明。为了慎重起见我觉得有必要这么做,诉讼讲究重证据,如不改,谁知道今后会出现什么问题,如涉及期间、送达的问题等。还是以事实的真实情况为好。当然,如果改不了,我只能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就是这份回避申请变成是在2008-04-25提交了,因为我将拿不出2008-04-24提交上去的证据。以后我要万分注意避免出现相同的疏忽。今天下午15:30左右我用公用电话0592-3915031拨打廖XX的办公电话和另一可能是周XX的办公电话都无人接听,所以没去成厦门中院。提交回避申请已经过了三天,没收到厦门中院对我的回避申请的答复。就算我是2008-04-25递交的回避申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厦门中院应该最迟在今天对我的回避申请作出决定。
回避申请[(2008)厦民终字第1352号]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经查本案审判长 赖XX ,书记员 廖XX 分别以审判长、代书记员的身份,担任过与本案同质案件[(2006)厦民终字第2068号]的审理,并维持了该案一审判决的枉法裁判,再指派他(她)们出任本案审判庭的组成人员,可能影响对本案的公正审理。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申请 赖XX、廖XX 回避本案,并请贵院对本案审判庭其他人员和新指派人员进行相同的审查。此致
上诉人:李厚增
2008-4-24
最近更新时间:2008-05-24 06:23:38 浏览数(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