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2008-5-5早上刚上班的时间,我老婆接到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通知,叫我于当天下午三点准时到厦门中院第八审判法庭,也没告知什么事由。我准时到庭,周XX法官向我宣布厦门中院对我的回避申请所作的决定,主要意思是,我申请的赖XX审判长,不存在法律规定必须回避的情形,驳回我的回避申请。周XX法官告知我有申请复议的权利,询问我要不要申请复议,我坚决地说,要。离开法院后到家,我便起草了申请复议书。
今天,2008-5-6早上九点前后,我到厦门中院把申请复议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2008)厦终民字第1532号],交给法院的廖XX。在申请复议书中,我以极不客气的口吻,要求厦门中院撤消所作的决定,其中一个理由是厦门中院作的这个决定,因超出法律规定的程序时间,所以是违法无效的!复议申请书全文如下:
申请复议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2008)厦民终字第1532号]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人对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5-5作出的驳回本人的回避申请的决定不服,郑重申请复议,要求撤消该决定!
申请复议的第一个理由是,本人在提交的“回避申请[(2008)厦民终字第1532号]”,以及“回避申请的理由[(2008)厦民终字第1532号]”两个文件中,已经十分明确地阐述论证了赖XX、廖XX与本案[(2008)厦民终字第1532号]有利害关系,完全可能影响本案的公正审理,申请赖XX、廖XX回避本案,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所作的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
……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
前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因此,与驳回本人的回避申请的决定所说的相反,赖XX、廖XX对于本案存在法律规定必须回避的情形。
申请复议的第二个理由是,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本人的回避申请的决定,超出法定的程序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
本人提出回避申请是在2008-4-24,2008-4-25补充提交了更详细的“回避申请的理由”,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最迟应当在2008-4-28对本人的回避申请作出决定,而不应当在2008-5-5才作出决定。所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所作的驳回本人回避申请的决定是违法无效的!此致
上诉人:李厚增
2008-5-5
最近更新时间:2008-08-26 14:54:52 浏览数(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