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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N--J-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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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当前所在地:中国 黑龙江 哈尔滨市
  • 出生地:中国 浙江 台州市
  • 最高学历:其他
  • 婚姻状况:未婚

CHEN--J-B不在你的朋友圈

更新时间:2008年9月08日 注册时间:2007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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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个真实案例200804
2008-04-10 05:32:47
我叫王祥,97年因犯罪被判刑10年,入江苏省南京市高淳监狱服刑,由于有悔改表现于2005年11月8日减刑释放。2005年11月10日回到湖北家中,年迈老母见我面黄肌瘦不敢相认,督我11日在湖北省京山县第一人民医院进行肝功能检查,确诊为乙型肝炎急性发作,属慢性重症。
当我拿到检验单后,立即给高淳监狱监狱长写了一封信。告诉他我被感染乙肝的事实,并请他立即采取措施,隔离我所在的小组,两个和我一起生活了半年之久的乙肝病犯,以确保其他服刑人员的健康,并要求监狱给我适当的人道救助。
11月23日,监狱长打了电话过来,大讲自立自强,树立带病为社会贡献的伟大意义。断言我的病与监狱无关,说你曾经犯过罪,要学会做人。还称监狱是共产党的,而我们共产党是不怕麻烦的。于是我又给江苏省监狱管理局局长写了封信,可信无回音。鉴于此,我于2006年2月底筹钱去了一次监狱,要求狱方给予治疗,狱方断然拒绝。理由有三:一是,说我是在回家两天途中被传染。二是,即使在狱中感染,为何当时不反映。三是,十年前就有可能被感染了。我回答:一,我在给我治病的京山县医院给我做了病理证明,专家证明我乙肝小三阳指针为慢性,患病在两三年以上,并说该证明经得起任何检验,可负法律责任。二,在监狱期间我确实不知患病,只觉得近半年来,自己胃口不好,消瘦得厉害,还以为是监狱生活差所致。否则我是不会出狱,拖累我年迈老母的。三,如果十年前我有此病,入监时应该有健康检查,但狱方不但不出示体检证明,还说入监时,他们没有规定也没有义务为犯人检查乙肝。
本人年已40,家有79岁老母。虽然我对新生活充满喜悦,满怀希望,但病痛的折磨使我找不到工作,没有任何经济来源,甚至连低保也办不下来。面对如此此情此景,我越来越迷惑了。事实明明是我在监狱被传染,但我却说不清楚。我也咨询过律师,说从法律角度很难起诉他们,况且我家离监狱又远,高昂的诉讼费和差旅费我也无力支付……面对强势的政府,面对一日三餐,我心中那种做个好人的信念正在经受考验。有谁可以帮我出出主意,本人将感激不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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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到当地的司法局申请法律援助。免费为你打官司。你的官司是可以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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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我叫孙成富,男,1972年5月生,山东省沂南县青驼镇桃花埠村。
2003年我到山东沂南县高里陶瓷原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里公司)工作,这是一家经营瓷石开采加工销售业务的公司,被安排到高里公司拥有采矿权的矿山上采石,和同村苏彩峰,徐怀珠三人一组同在高里公司指定的一个石塘采石。对所采矿石,高里公司另雇他人的车辆统一运至粉碎厂,高里公司每月和采石点结算一次。采石过程中,高里公司负责统一清除石英石上的覆盖土。采石所用爆炸物品到高里公司领取,高里公司规定统一放炮时间为:中午12点至12点30分,下午5点30分至6点。高里公司派人定期到采石点查看采石情况。
2003年10月7日由于哑炮我被炸伤,造成双目失明,右下肢截肢。构成一级伤残。高里公司已承担了万余元的医疗费。2004年沂南县劳动仲裁委,2005年沂南县法院都作出了我和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裁定。2005年临沂中院徇私枉法判定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荒唐的判定是劳务承揽关系。
 2006年10月13日山东人民检察院以鲁检民抗(2006)298号民事抗诉书向山东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山东高院于2006年12月19日以(2006)鲁民监抗字第208号民事裁定指令临沂中院再审。临沂市中院不顾事实,不顾检察院的抗诉作出双方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判定。
 出事已经五年了,高里公司仗着有钱有人不闻不问(公司老板和临沂中院一个副院长同村),临沂中院贪赃枉法,把我推到了绝境。为了治病,花去了五万多元。借遍了亲朋好友。现在我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靠别人照顾。妻子有病,两个双胞胎孩子由父母照顾,但父母年事已高, 生活非常困难。大家说我该怎么办? 孙成富口述 2008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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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第七条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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