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8月中旬,爷们我通过一些论坛以及四川的几家新闻媒体、报纸和绵阳晚报的报道:绵阳青年作家廖宇靖“《黄土镇》我一千万卖书稿,谁敢接招?”等相关报道。后经我电话联系认识了就读于成都理工大学广播影视学院的廖宇靖。
廖宇靖的个人简介:1987年出生的廖宇靖,从小爱好文学,曾获得全国小学作文比赛一等奖等奖项20多次,出版长篇小说4部,他是国际网络作家协会最年轻的会员,在由中国散文协会青少年创作中心和中国青少年文学网联合举行的“80后作家”综合排名中位列前10名。
媒体报道廖宇靖:当时我在国内许多媒体上都看到了廖宇靖的报道。报道的内容千篇一律,无非就是讲两点:一、廖宇靖是个文学天才。二、巴金对他的长篇《你的微笑》的高度评价。
记得第一次我给廖宇靖打去了电话,那次电话我和他谈了很多,廖宇靖说:我真的有些喘不过气了,我有些害怕,眼前的一切我曾经盼望过,可是当它来临的时候我觉得很害怕,我宁可过得简单点。
的确,媒体的狂轰乱炸,让廖宇靖的名字在一夜的时间响透整个绵阳,整个四川,甚至全国各地。据我一个朋友讲,绵阳蹬三轮车的,开出租车的都知道他。只要是你打车或坐三轮到他高中所在的学校八一中学,很多司机或蹬三轮车师傅都会问你认识廖宇靖不。
廖宇靖经过这些事后,说一点没变那是假的。最初记者都说采访他简直太容易了,可是到了后来,就有记者抱怨,廖宇靖耍大牌种种,说他拒绝采访,关机,不见任何人。我当时试着和他联系,但没有成功。过了几天,他手机终于开机了。我问他,廖宇靖,你究竟怎么了?他说,要求采访的记者太多,我不得不拒绝;学校学生、老师,社会上的各界人士,都想看我,我不得不选择逃避,我直接向学校申请在家自习,学校同意了。我很害怕,马上就要考试了。
为帮助廖宇靖能尽快出书,我于2007年8月20日左右连续在我的博客发表了“我一千万卖书稿,谁敢接招?! 作者/廖宇靖”“看看文坛多黑暗 之 我为什么要给李宇春当枪手?作者/廖宇靖”“廖宇靖父母给网友的一封信》(相片-廖和父母) ”“〈给刀客先生的一封信〉作者/廖宇靖”“原〈人民日报〉编辑谈廖宇靖入选感动绵阳人物”“廖宇靖失踪.......1-7天/作者/潘衍江”“廖宇靖失踪第五天,柳暗花明:突现神秘人,疑似绑架 /作者/潘衍江”“好消息:廖宇靖已经找到了!/作者/潘衍江”“请大家支持廖宇靖参加奥运会火炬手选拔 /作者/潘衍江”等多篇文章并被博客首页刊登后得到了近百万国内外网友的关注和支持!同时,因该事件文章上了博客首页,廖宇靖得到了更多的媒体关注和采访。
可有谁知道,这孩子通过博客首页的宣传和报道后又认识了一位现居于英国的四川热心老乡-玫瑰雪女士。廖宇靖通过QQ和电话交流拜了这位年仅38岁的玫瑰雪女士为干妈。
为尽快帮助廖出书,玫瑰雪女士于2008年1月18日按照廖宇靖指定的中国银行成都海椒市分行的帐户:8408 7800 1020 0256 946(该银行电话:028 84544460从英国银行转入1千英镑。
事后,玫瑰雪女士委托国内有关朋友查证,北京信道出版社回答:根本没此事。于是,玫瑰雪女士要求廖宇靖退还已经转入的1千英镑或将现金交还给玫瑰雪女士现居住成都的侄女何晓婷。但廖宇靖他只是满口答应却没行动。
从玫瑰雪女士的这些邮件我们不难看出有二:1.廖宇靓就是巴蜀爺們.潘衍江,巴蜀爺們.潘衍江其实就是廖宇靖?2.玫瑰雪女士已经严重怀疑该事件原本就是潘衍江和廖宇靓一手编导、炒作加诈骗。
综上,巴蜀爺們.潘衍江我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该事件已经严重影响到国人、乃至80后生的形象,廖宇靖的这些行为已经严重辜负了玫瑰雪女士以及众多热心网友的期望。就此,我向玫瑰雪女士以及全体网友致歉!我强烈要求廖宇靓尽快将1千英镑退还给玫瑰雪女士并书面道歉再发布在廖宇靖的博客。
否则,我将通过四川多家知名媒体含绵阳晚报、成都晚报暴光;我将通过正当的法律手段并联合你所在的学校、单位了结此事;我也可以通过更简便、轻松的其他方式(不排除你所说的“黑道”)行为来讨回本属玫瑰雪女士的1千英镑。廖宇靖,你想玩吗?文/潘衍江
以下是玫瑰雪女士昨天发给我和律师的几封邮件原文
接收人: 巴蜀爺們.潘衍江
信件!。。。。。玫瑰雪写到:
我一共给你发了7封邮件。你的消息已经发暴了,又在雅虎邮箱发了。我认为你们(廖宇靖/潘衍江)是一个人。此事与你无关,也一直没同你讲。直到博客威胁信件出来,我醒了。要通过律法来解决。钱不多,气的是他不可救药。我不打算把此事公布,他的校长就是我老朋友。他逼我一步步从同情到爱心再到愤恨。我正在准备有关律师材料。同廖宇靓停止邮件来往。假话连篇浪费时间。如果邮件看不懂,我也说不清。有时间我再把邮件系统的发到雅虎邮箱。sunny玫瑰雪
信件!。。。。。玫瑰雪写到:
我叫:Sunny 女 职业:教育 地点:英国.网络上我认识一个20岁大学生,男,绵阳人,廖宇靖,手机:1598248277XX成都理工大学广播影视学院06级编导班1班。班主任赵运曼手机电话:138804920XX,系主任石秀英电话:028 879531XX(工作)。手机:139818087XX。院长马洪奎教授:028 879530XX。
我于1月18日按照廖宇靖指定的中国银行成都海椒市分行的帐户:8408 7800 1020 0256 946(该银行电话:028 84544460从英国银行转入1千英镑。
事后好几个人告诉我并经查证(廖宇靖)他是骗子,于是我要他把钱还给我侄女:何晓婷(电话:028 66886974)廖宇靖他满口答应却没行动。
骗术一:廖宇靖说北京出版社要出他的书,需要钱合作,大家5,5分成。还说我抽回资金他将罚款2万元。该出版社回答:根本没此事。
骗术二:廖宇靖说他后妈对他不好,他北漂两年。曾被绑架。我还参与写博客呼吁保护青年!我认他为干儿子。骗取同情。
骗术三:廖宇靓说已同银行经理签了合同,委托银行办理此事,需要三到五个工作日。三周已过去。没得到任何消息。我联系了银行经理回答没有此事。
两周前,博客写到:如果不是国界,我死定了!两万就可买人崭头,死后父母均不知!我当初是想在2008年奥运年做一件有意义的事,所以决定?借钱给廖宇靓。现造成我回国极度恐惧。廖宇靓和我都是邮件来往,我要请律师。
希望能通过该平台找到律师。廖宇靓知道我距离遥远,拿他无法。他说:学校不能把我怎样。80后青年,如果不管教很可怕。骗钱比挣钱容易后果不堪设想!我报过成都110。但是电话不能立案。我要找个律法,我要公议!请帮助!谢谢!以下是我和廖宇靓的邮件来往:
这是我给律师的第一封信。/18:45pm sunny玫瑰雪
信件!。。。玫瑰雪写到:
接收人:巴蜀爺們.潘衍江
廖宇靓就是你?你就是廖宇靓?对于廖宇靓的种种谎言让人失望!第一:黄土镇于北京信道出版社已签合同一事。骗子乱说。调查:根本无此事!撤出资金要罚2万元款。骗子:更是乱说!第二:已和银行个人理财经理签了合同:银行经理会主动同我侄女婷婷联系。骗子乱说:根本没此事!银行要我立即报警!第三:他一口答应正在处理过程中。骗子乱说!无数次撒谎,看在眼里,仍告诉他好好了结此事,不必造成任何影响,你还小、前途重要。把钱交给婷婷就行。他知道我在国外,对他无奈。错了,绝对的错了。我告诉了学校,还要警方立案!因为他们同伙扬言:不是国界这次死定了!两万请人拿下人头!忽然!我更理智的明白!我决不沉默了,廖宇靓骗子,我不再相信你。你既然不合作不要面子。我就不客气了!我们就在博客,学校,法庭见!除非将钱立即还出! sunny玫瑰雪
最近更新时间:2008-03-22 00:53:41 浏览数(322)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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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容忍不得的是:老乡老乡、背后一枪的无耻之徒!我也被老乡骗了不少,太受伤了!骗老乡者该打!骗国外老乡者该杀!
2008-03-22 00:53:41
这真是一个盛产文学垃圾的国度.老潘别生气,骗子会受到惩罚的.
2008-03-21 18:44:07
看了你的QQ聊天记录,原来你的一切都是有预计阴谋的,我根本就没想到要收常聊天记录。幸亏没说错什么!
2008-03-18 06:15:44
我于1月18日按你所提供的银号帐号转入1千英镑,廖宇靖邮件:“我保证将借你的钱在3个月内还清。”今天是3月18日!
2008-03-18 06:08:55
廖宇靖说是赞助款,邮件原文:
干妈,我们能否达成一个协议。我这边出具一个借款协议,我保证将借你的钱在3个月内还清。
在协议上,我附上我的身份证复印件,按上我的手印。我们再找一个公证人来监督。
您看这样行吗?
干儿:廖宇靖
2008-03-18 05:59:24
廖宇靖邮件编造历史获取同情:
其实干妈,您知道当时为什么我那么干脆的做了您的干儿子吗?
我7岁的时候,父亲在外面办了一家厂,第一年生意很好,第二年扩大了投资,并准备在那年的3月搬新厂房。我母亲出于一片好心,去了现场,帮助他们搬移,可是这个时候,一个重达几吨的机器落了下来。
送到医院的时候,医生说没什么大问题,只是双腿没了。
可是到了晚上,母亲的脉搏突然没了。医生来了,全身一检查原来机器其实已经押到胸部。
我十四岁的时候,父亲为我找了一个后妈。也就是现在的妈妈。因为她的年龄小,我几乎和她没什么语言,在生活上更不可能有什么照顾了。
2008年3月5日,是妈妈去世12年的日子。我一直想让《黄土镇》的出版来祭奠自己的母亲。
英国华裔:sunny
2008-03-18 05:56:44
邮件~廖宇靖利用恐吓和威胁:
昨日夜里,我最好的一个朋友,可以说是战友从14楼跳了下来。至今我都不感相信这一切是真的。他去了另外一个世界。今天早晨,当我打开手机,我收到一条昨晚他发给我的信息:兄弟,我要去另外个世界了,希望你新书顺利出版,珍重!
英国华裔:sunny
2008-03-18 05:54:05
From: Yumwng Zhang (colding10@yahoo.com.cn)
Sent: 14 January 2008 02:00:21
To: sunny (rrysweethome@msn.com)
干妈:
谢谢您的及时回复。
打开您的邮件,我感慨颇多,感谢李主编对我的宝贵建议,我会在今后的工作和学习之中注意的,争取以后有更大的突破。
但一代有一代之文学。我重未将韩寒等人当做我的目标,他们只是性格写作,而并非文学。
我曾经将小说《黄土镇》交给著名作家余秋雨修改,他是一个接触过中西方文化的作家,他在看完小说初稿后很认同我的写作风格。
他说:新旧交替总是应运许多阻碍,但切勿一叶障目,方能一举成功。
昨日夜里,我最好的一个朋友,可以说是战友从14楼跳了下来。至今我都不感相信这一切是真的。他去了另外一个世界。今天早晨,当我打开手机,我收到一条昨晚他发给我的信息:兄弟,我要去另外个世界了,希望你新书顺利出版,珍重!
其实干妈,您知道当时为什么我那么干脆的做了您的干儿子吗?
我7岁的时候,父亲在外面办了一家厂,第一年生意很好,第二年扩大了投资,并准备在那年的3月搬新厂房。我母亲出于一片好心,去了现场,帮助他们搬移,可是这个时候,一个重达几吨的机器落了下来。
送到医院的时候,医生说没什么大问题,只是双腿没了。
可是到了晚上,母亲的脉搏突然没了。医生来了,全身一检查原来机器其实已经押到胸部。
我十四岁的时候,父亲为我找了一个后妈。也就是现在的妈妈。因为她的年龄小,我几乎和她没什么语言,在生活上更不可能有什么照顾了。
2008年3月5日,是妈妈去世12年的日子。我一直想让《黄土镇》的出版来祭奠自己的母亲。而且黄土镇就是妈妈的老家。我的童年几乎在黄土镇度过,小说里面所发生的故事都是妈妈以前亲口给我讲述的。
也许现在,您就能明白我为何如此想出版这本书了吧。
干妈,我们能否达成一个协议。我这边出具一个借款协议,我保证将借你的钱在3个月内还清。
在协议上,我附上我的身份证复印件,按上我的手印。我们再找一个公证人来监督。
您看这样行吗?
干儿:廖宇靖
2008-03-18 05:46:13
拜读,支持你。
2008-03-17 21:05:08
附件(二):
什么是诈骗罪?诈骗罪如何量刑?
一、概念及其构成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所以,不构成诈骗罪。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的,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罪。
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因本法已于第193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
(二)客观要件
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从实质上说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因此,不管是虚构、隐瞒过去的事实,还是现在的事实与将来的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种欺诈行为。如果欺诈内容不是使他们作出财产处分的,则不是诈骗罪的欺诈行为。欺诈行为必须达到使一般人能够产生错误认识的程度,对自己出卖的商品进行夸张,没有超出社会容忍范围的,不是欺诈行为。欺诈行为的手段、方法没有限制,既可以是语言欺诈,也可以是动作欺诈;欺诈行为本身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即有告知某种事实的义务,但不履行这种义务,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或者继续陷入错误认识,行为人利用这种认识错误取得财产的,也是欺诈行为。根据本法第300条规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骗取财物的以诈骗罪论处。
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诈行为的成立。在欺诈行为与对方处分财产之间,必须介人对方的错误认识;如果对方不是因欺诈行为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就不成立诈骗罪。欺诈行为的对方只要求是具有处分财产的权限或者地位的人,不要求一定是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行为人以提起民事诉讼为手段,提供虚假的陈述、提出虚伪的证据,使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从而获得财产的行为,称为诉讼欺诈,成立诈骗罪。
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财产处分包括处分行为与处分意识。作出这样的要求是为了区分诈骗罪与盗窃罪。处分财产表现为直接交付财产,或者承诺行为人取得财产,或者承诺转移财产性利益。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他人放弃财物,行为人拾取该财物的,也应以诈骗罪论处。但是,向自动售货机中投入类似硬币的金属片,从而取得售货机内的商品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只能成立盗窃罪。
欺诈行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便获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根据本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诈骗罪的数额较大,以2000元为起点。但这并不意味着诈骗未遂的,不构成犯罪。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需要研究的是,行为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财物,但同时支付了相当价值的物品时,是否成立诈骗罪?有人认为诈骗罪所造成的损害是指被害人整体财产的减少,故上述行为不成立诈骗罪;有人认为是被害人个别财产的丧失,故上述行为仍然成立诈骗罪;还有人认为诈骗罪是对信义诚实的侵害,不要求发生财产损害。我们认为,诈骗罪是对个别财产的犯罪,而不是对整体财产的犯罪。被害人因被欺诈花3万元人民币购买3万元的物品,虽然财产的整体没有受到损害,但从个别财产来看,如果没有行为人的欺诈,被害人不会花3万元购买该物品,花去3万元便是个别财产的损害。因此,使用欺诈手段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骗取财物的,即使支付了相当价值的物品,也应认定为诈骗罪。
诈骗罪并不限于骗取有体物,还包括骗取无形物与财产性利益。根据本法第2l0条的有关规定,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门退税、抵扣税款的甚他发票的,成立诈骗罪。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二、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l、诈骗罪与借贷行为的界限。借款人由于某种原因,长期拖欠不还的,或者编造谎言或隐瞒真相而骗取款物,到期不能偿还的,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挥霍一空,不赖帐,不再弄虚作假骗人,确实打算偿还的,仍属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罪。
2、诈骗罪与代人购物拖欠货款行为的界限。对以代人购买紧缺商品的名义,取走货款,没买到东西,又擅自挪用货款,拖欠不还款的行为,应着重考察其真实目的、双方的关系、事情的起因、代办人的具体行为、拖欠的情节、后果等等,从而正确判断其是否有非法占有的意图。如能明确想代人购物,因故未能买到挪用仍拟归还的,不能以诈骗罪论处。如果以代购为名,行诈骗之实,骗取大量财物,大肆挥霍,根本无意归还,也无力归还的,应以诈骗罪论处。
3、诈骗罪与集资办企业因亏损躲债的界限。如果确实是集资经商办企业,但因经营不善,亏损负债,为躲债而外出,仍属财产债务纠纷。这同诈骗犯以集资办企业为名,捞到钱财就逃之夭夭,以实现其非法占有的目的,有本质区别。
(二)本罪与招摇撞骗罪的界限
两者都使用骗术,后者也可能获得财产利益,这两点相同;但是,主观目的、犯罪手段、财物数额要求和侵犯的客体,均有不同。招摇撞骗罪是以骗取各种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活动,是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公共利益或者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它所骗取的不仅包括财物(但无数额多少的限制),还包括工作、职务、地位、荣誉等等,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当犯罪分子冒充国家工作人员骗取公私财物时,它就侵犯了财产权利,又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属于牵连犯,应当按照行为所侵犯的主要客体和主要危害性来确定罪名并从重惩罚。如果骗取财物数额不大,却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应按招摇撞骗罪论处;反之,则定为诈骗罪,如果严重地侵犯了两种客体,一般依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按诈骗罪处治;如果先后分别独立地犯了两种罪,互不牵连则应按照数罪并罚原则处理。
(三)本罪与本法规定的其他诈骗犯罪的界限
本法在其余各章节分别规定了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金融票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这些诈骗犯罪与本罪在主观方面和客观表现方面均相同,但在主体、犯罪手段、主体要件与对象上均有差别,较易区分。本条因之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处罚
l、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年12月16日)的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元至l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本法第152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数额在20万至30万元以上的,依照本法第l52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
对共同诈骗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已经着手实行诈骗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获取财物的,是诈骗未遂。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2千元至4千元”、“3万元至5万元”的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芉
2008-03-17 19:24: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