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层:“对已还清贷款或以公积金贷款的房产不作认定第二套房参考项,夫妻双方中一方已有房产,另一方再买房视作第一套房。”
监管层所定的只是“基调”,“第二套房”认定暂不出细则,而各银行需将各自认定的标准到银监会报备。如此看来,岂不是不同银行将有不同的认定标准?
现时许多购房者通过银行按揭贷款买房,估价公司出于对银行负责及风险的考虑,一般评估价会略低于成交价,银行的估价系统跟不上市场价的变化,放贷金额不足。而且近来楼价上升的速度有所加快,业主“反价”频繁,买家不断追涨,估价公司未能紧贴市场变化,导致银行的评估价与实际的差距进一步扩大,银行估价低于实际成交价较多,其实无论是初次置业或二次置业的买家首付早已被逼提高。
虽然银行仍然可做七成按揭,但银行放贷的是评估价的七成,就会造成银行放贷金额大大低于交易金额,若买家未有足够实力支付余下房款(即首期),则有可能不但心仪的房子没有了,还可能要支付违约金。
最近更新时间:2007-12-06 18:11:59 浏览数(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