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等7部门发出通知要求加强违禁品网上非法交易活动整治工作
(2008.04.01 公安部)
http://www.mps.gov.cn/cenweb/brjlCenweb/jsp/common/article.jsp?infoid=ABC000...
近日,公安部与信产部、商务部、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管理局、银监会、邮政局等7部门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违禁品网上非法交易活动整治工作的通知》,进一步落实各部门的监管责任,集中清理毒品、枪支弹药、窃听设备等违禁品的网上违法交易信息,整顿网络安全管理秩序和违禁品生产经营秩序。
通知指出,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应用和电子商务的发展,网上交易已经成为一种常见的经济活动。但是,一些不法分子通过网络贩卖国家规定限制或禁止生产、购买、运输、持有的违禁品,危害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通知明确了各地公安厅、通信管理局、商务厅、工商局、药品监管局、银监局、邮政管理局的部门监管责任。要求邮政部门“加强对快递市场的监管”,“落实寄递企业对邮递物品收寄验视的职责,禁止通过快递渠道寄送违禁品;加强对寄递企业的监管,加快建立快递市场准入制度,对未落实收寄验视职责寄递违禁品的企业,一经发现,立即要求寄递企业进行整改直至取消寄递服务资格。”
通知强调,要建立健全违禁品网上非法交易整治工作的长效机制。各部门要建立信息互通机制,将参与违禁品网上交易的企业名单交银监和工商部门,进行风险分类,重点监测和风险预警。加强统一协调,将网下违禁品管理的各个环节延伸到网上,对属本部门监管的违禁品,按照法定职责上网执法。加强行业自律,切实保证违禁品在传统的监管机制下生产、销售。
7部门联合整治网上违禁品交易
(2008.04.04《东方早报》蒋睿、杨洁)
上海警方表示,市民朱女士儿子小明购买的“黑色锯齿野战刀”,在性质上不是一把普通的刀具,而是属于我国明令禁止的管制刀具。
警方称,近年来,随着网上交易的普及,一些不法分子开始通过互联网,贩卖国家规定限制或禁止生产、买卖、运输、持有的违禁品,危害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
近日,公安部与商务部、工商总局等七部门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违禁品网上非法交易活动整治工作的通知》,七部门将联手集中清理违禁品的网上违法交易信息,具体包括国家规定限制或禁止生产、购买、运输、持有的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品、窃听窃照专用器材、毒品、迷药、管制刀具等物品。
上海警方表示,将根据这一《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大网上巡查力度,组织互联网数据中心、托管主机、虚拟空间服务提供单位和网站,清除网上销售违禁品的信息;并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集中查处一批网上贩卖违禁品的违法犯罪案件;警方还将及时把参与违禁品网上交易活动的企业和个人,通报银监部门和工商部门。
警方鼓励市民,积极向警方举报有关线索。
◇新闻链接:
管制刀具主要有三类
根据国务院批准公安部1983年《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匕首、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以及其他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被列为管制刀具。
1994年,公安部又把无弹簧但有自锁装置的单刃、双刃刀,形似匕首但长度超过匕首的单刃、双刃刀列为管制刀具。
携带管制刀具可拘留
根据《刑法》规定,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非法携带上述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关于进一步加强违禁品网上非法交易活动整治工作的通知
(2008.03.27 文档来源:工商总局市场司)
http://www.saic.gov.cn/zwxxq/zwdt/zyfb/t20080331_3437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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