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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振军
  • 当前所在地:中国 北京 朝阳区
  • 学校: 北京大学
  • 最高学历:本科

李振军不在你的朋友圈

更新时间:2008年4月30日 注册时间:2007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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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公司法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学学士;擅长股权转让、股东纠纷诉讼、公司法人治理、公司并购、公司解散事务、公司诉讼仲裁、公司法律顾问、知识产权纠纷处理、经济犯罪刑事辩护; 查看更多

股东确权纠纷如何确定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
2007-12-18 11:52:16 本文已公布到博客频道职场·创业分类

股东确权纠纷如何确定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

一、股东与公司之间发生股权纠纷的,股东要求确认其股东资格,应当以要求确认股东资格的为原告,以公司为被告。

二、股东之间发生纠纷的,一般以争议双方为当事人。

三、公司以外的第三人与股东发生纠纷要求法院确认被告不具有公司股东主体资格的,应当以双方为当事人。

四、公司成立以后,公司拒绝向公司股东交付出资证明或股票的,股东提起请求股票交付之诉的应当以公司为被告。

最近更新时间:2007-12-20 15:05:37 浏览数(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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