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天前,我路过一过街天桥时,发现一非常壮丽的景象,数十乞丐在百米左右的桥上摆开‘一字长蛇阵’,过往行人纷纷伸出‘援助之手’,一小女孩,从妈妈手中要来一张十元大钞丢到了一与其年纪相仿的一名行乞者碗中……
吾认为,行乞者本身存在的就是亦真亦假。
乞讨,本身是一种很不值得提倡的谋生方式,尤其是对于四肢健全的人来说。而路人常常以鄙夷的眼光看他们(相信也有部分是同情),当你给了他们钱,就相当于给了他们滋生于安逸环境下的一种介质,让他们一再堕落,周而复使,国将不国。而不给钱,心里也不会觉得有什么愧疚,毕竟钱的使用权掌握在自己手中。
中国9亿农民,多少人想往城里挤?而他们的谋生手段往往又是单一的,在环境的逼迫下,在城市往往没有可发挥的余地,以至于乞讨街头。而他们却忘了他们原有的身份,他们大可以回到家中,去耕种自己的一亩三分地,而不是躺在地下摆张凉席等候嗟来之食。
而且现在城市里也有各种救助站,能给予基本的生活所必须品。又何必以乞讨度日?
一种社会状态下,各种阶级层次的人存在是必然的。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处处体现人道,而非资本强权,在这样的大环境下,乞丐的出现也属于相当正常的现象,我所主张的,并不是不给他们帮助,而是以什么样的方式去帮助。
要解释这些,首先要弄清楚一个问题,当农民和当乞丐到底哪个好?亦或是物质和精神哪个更重要。首先分析第一个层面的问题。中国农民的人均耕地面积的确很少,那是因为中国农民实在太多了,从1949年至2007年我国农民的人均耕地面积减少了3%左右,而人口却增加了3倍。而这就因发了一个供需不平衡的局面,就如千千说的,导致了农民往城市里的涌,收入低。讲到这里,可能很多人会说,观点已经在偏向农民应该当乞丐的说法或者说乞丐比农民好了。但是,我要说一句,不知道大家有没有去过现在的农村呢?自从社会主义新农民建设以来,农村的样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很多人并不是以耕种为生存方式,工厂,果园,畜牧大棚等各种新兴产业蓬勃发展,甚至耕地有很多都渐渐荒废了(国家大力提倡国土资源承包制)这样,导致很多没有至富手段的人想方设法”富“!而在他们看来,城市里数不尽的钞票等待着他们,而这样就转到了我前面说过的问题上了,大量农村外来人口的涌入,造成了社会生产力的需求不平衡,而闲置的人呢,没办法,他们没有至富的技能,又不想回去做辛苦劳作。于是,就这样,街头的新一大奇异景象出现了,拖老带小的一家子,端坐在路边,等待路人的上帝之手。 再来说说第二点吧,当农民,算劳动人民吧?也不知道谁说过一句:劳动最光荣。而乞丐呢,获得行人鄙夷的目光永远和获得金钱不成正比(绝对事实),以出卖自己的尊严换取金钱,这样的行为,真的值得提倡吗?
其实说了这么多,或许有很多人并不赞同。的确,人的某些行为往往不是自己能控制的,走马路上,我看见那些乞讨的人时,有时也会出于同情心去向他们伸出援助之手,但我想问这样一句话:你们的未来在哪儿?
“王侯将相,宁有种乎!”古人的话留在了历史的烙印中,而如今的乞丐,却依然继续着自己的使命,代代相传,生生不息。
乞丐,你的名字叫“可怜”!
请关注最新论题:本是同性人,相恋为几何?
最近更新时间:2007-12-29 14:04:29
评论
(122 )按时间顺序查看 | 按时间倒序查看
行政起诉状
原告:位占君,男,1952年8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伊川县吕店乡周沟村。
被告:洛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郭丛斌,主任
诉讼请求:依法撤销被告做出的洛市劳教字[07]399号劳动教养决定书。
事实及理由如下:
1、被告所做出的《决定书》违反法定程序。
今年10月份,两个乡政府干部以“谈话”为名,采用暴力手段将原告胁持到乡政府的面包车上,把原告从家里强制到乡政府,继而由伊川县公安局对原告做出治安拘留15天,由被告对原告做出劳动教养二年的决定。被告的决定源自于乡政府的意思。被告在做出决定时没有告知原告的违法事实和处罚的依据,没有告知原告应有的权利,没有听取原告的申辩和陈述,没有召开听证会,没有给原告委托代理人的机会,没有告知原告的违法地点,从开始到决定的做出都是被告预先设定的。
2、被告的决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告认定原告“先后两次到北京国家机关非正常上访”没有说明原告到北京哪个机关采取什么非正常方式上访,也没有说明北京的哪个国家机关认定原告“非正常上访”。被告认定原告“严重扰乱了国家机关的工作秩序”,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原告扰乱了哪个国家机关的工作秩序。既然原告扰乱了国家机关的工作秩序,那么,被扰乱的国家机关为被告出证明了吗?被告依据《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条第(三)项,第十三条的规定,对原告劳动教养二年的处罚,事实上,原告并无此违法行为的发生,被告适用法律错误。
3、其他方面的理由。
此致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位占军
2007年 11 月 7 日
情 况 反 映
洛阳市人大:
我叫位朝辉,1982年生,汉族,农民,现暂住伊川县吕店乡周沟村。
我父位占军因到有关部门反映我们家所受到的种种打击报复被洛阳市劳教委劳动教养二年,我父不服,依照行政诉论法的规定,我父向有管辖权的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论,西工区法院有关人员称,该案因涉及“上访”应由洛阳市中级法院立案,中级法院有关人员又让我们到西工区法院立案。两级法院这么一推,该案成了悬案。
行政诉论法规定,公民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措施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在对我父亲的劳教处罚决定书中也指出:“如不服本决定…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的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我国宪法规定,我国的任何机关、团所、企事业单位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法院作为法律的适用机关更应该带头维护法律的尊严,更好的执行法律,但洛阳市两级法院的做法不是公然违法吗?
我国宪法还规定,我国各级人大有权监督法律的实施、有权对司法机关进行监督,因此,我特就有关情况反映给人大,望予解决。
反映人:位朝辉
2007年11月13日
附:教养决定书一份
市人大处理文件
省人大处理文件
此案现在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还不依法受理.......................
图片:
联系QQ890108957
2007-12-29 14:04:29
乞丐将所得百元大钞转手捐给街头募捐者(图)
http://news.QQ.com 2006年11月23日11:52 南方新闻网
不知道这个新闻还在不,不过这个乞丐让我感动。
2007-05-30 10:44:41
支持!
2007-05-21 19:20:06
乞丐就该鄙视!
2007-05-21 19:18:03
看到現在這種現狀感慨萬千﹐真想了解一下古代的乞丐是不是也如此﹗
2007-05-17 09:25:49
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
2007-05-17 09:18:00
乞丐、拋棄尊嚴搏取同情为生计、並视为职业、最终决策权还是在我手、人总有点同情心、但耍懂判断、伤残、老弱、虽有政府抉助也有遗漏一面、或者有些比我更富有、但他的外表以嬴取同情、年青绝对不可给、还有那些小小年纪背後给長者推动的小乞丐、给、只有助长他们以此为生、还有高级乞丐、和尚、他们对社会有何貢獻、披起架纱就係神、封建神化遗害多少人、??
2007-05-17 08:57:41
这些可不能全信!有的人以这个谋生!
2007-05-17 08:52:41
骗人的话题
2007-05-17 08:52:15
重庆的小乞丐 把她们乞讨的行为 称为 “赶猪” 那些给她们钱可怜她们的人 在她们眼里就是笨的跟猪一样。 她们每天用赶猪的钱泡网吧 下饭店。 不知道是她们可怜还是我们比她们更可怜。
2007-05-17 08:1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