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号”一倒手就可以赚上几万块,时下这种赚钱的方式被许多人效仿,可你知道吗?有人因炒“房号”不当吃了官司。日前,裕华区法院审结一炒卖“房号”案,卖“房号”者及中介公司被判违法。
花3.6万元买了个“房号”
2006年9月,省会市民孙女士购买了石市某经贸公司建设的位于省会槐安路某处的自建经济适用房一套。因当时房屋尚不具备预售条件,孙女士在预交了定金1万元后获得了此套房屋的预订权,即老百姓俗称的“房号”。
不久,孙女士来到中介公司进行了登记,要卖掉自己已经预订的房屋。吕某通过中介得到了关于此套房屋的信息,并很快与孙女士、中介公司签订了一份购房协议。协议约定,吕某除向售房人某经贸公司交纳全部房款外,还需支付孙女士“转让费”3.6万元及中介公司中介费5000元。
了解政策后买房者“反悔”
合同签订后,吕某按约定于去年10月支付了“转让费”和中介费。
后来,吕某了解到自己购买的房屋属于单位集资自建的经济适用房,国家明文禁止个人私下转让。而且,孙女士对该房屋并没有产权,根据国家政策规定这种转让行为也是被严令打击取缔的。
另外,按照相关规定,中介公司作为专业机构从事这样的居间行为也要受到处罚。据此,吕某将孙女士和中介公司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确认三方买卖行为无效,并退还自己已支付的各种费用4.1万元。
炒卖“房号”者被判违法
法院审理认为,吕某和孙女士、中介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实际为炒卖“房号”行为。孙女士和某经贸公司签订的协议,是在楼盘不具备预售条件下进行的,本身就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另外,该房屋属自建经济适用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经济适用房必须在取得所有权证书和土地使用证一定年限后方可按市场价上市出售。孙女士在中介挂售“房号”,又违反了《合同法》有关房屋转让的禁止性条款。从取得“房号”,到出售“房号”,孙女士一直在违法,其炒卖“房号”所得属不当得利。
“转让费”、中介费全退回
中介公司作为专业的从事房屋中介机构,具有审查房屋是否合法的义务,明知孙女士在炒卖“房号”,还为其提供服务,也存在过错。
法院根据以上情况一审认为,吕某与孙女士、中介公司签订的买卖房屋协议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法规,应认定为无效合同。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据此,法院判决孙女士返还吕某“转让费”3.6万元,中介公司返还吕某中介费5000元。
法官提醒
据主审法官介绍,炒卖“房号”是常见的扰乱房地产市场的行为之一。
当前,省会房地产业炒楼花、炒楼号等违规行为频繁发生。在供不应求的市场情形下,一部分消费者求房若渴,客观上也助长了这种违规行为的泛滥,以致产生了大量此类诉讼。
在此,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在购房时要认真审查开发商的相关证件及资质,通过正规渠道进行房屋买卖交易,尽量减少不合规范行为的出现,不要盲目投入,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纠纷。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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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主写的真棒!!!
2008-12-18 20:13:40
房地产今年事多啊,什么新闻都有。
2007-12-27 15:4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