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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08年11月18日 注册时间:2007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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练歌房内摔破头 消费者能否要求KTV赔偿
2008-10-05 23:13:34 本文已公布到博客频道社会·杂谈分类

练歌房内摔破头  消费者能否要求KTV赔偿

 

昨日,我市12315接到消费者吴先生投诉,反映其在某KTV包厢内摔伤,要求KTV赔偿损失。工作人员了解事件经过后,对该投诉没有受理。

105晚,消费者吴先生与朋友来到我市某KTV,订了一个大包厢。为了尽兴,朋友还点了几瓶啤酒。之后,一群年轻人,在一起K歌、跳舞。其间不知是谁碰翻了啤酒,吴先生踩到了啤酒瓶上,重心失去控制,头部撞到了茶几上,缝了好几针。吴先生认为他在KTV摔伤,根据消法的有关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因此,吴先生要求该KTV承担赔偿责任。

笔者认为,先生受到的伤害是因为踩到了朋友碰翻在地的啤酒瓶,并非因为KTV提供的K歌服务所致,因此不适用上述消法的规定。根据我国人身侵权损害赔偿的有关法律规定,KTV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如果无过错则无责任。KTV在以下两种情况下,承担赔偿责任:1KTV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吴先生遭受人身损害;2、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KTV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本案中,吴先生在包厢内因其朋友的失误受伤,并不是KTV能够防止或制止的。因此,KTV对吴先生的人身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本案中,吴先生及时通知服务员清扫现场,清理后,因地面湿滑导致的人身损害,则可以要求KTV赔偿相关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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