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发布的于1998年9月1日起实施的《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明确,住宅保修期从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的住宅交付用户使用之日起计算,保修期限不低于下列期限:
1. 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年限内承担保修;
2. 屋面防水3年;
3. 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地下室、管道渗漏1年;
4. 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1年;
5. 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1年;
6. 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1年;
7. 管道堵塞2个月;
8. 供热、供冷系统和设备1个采暖期或供冷期;
9. 卫生洁具1年;
10. 灯具、电器开关6个月;
11.其他部位、部件的保修期限,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用户自行约定。
最近更新时间:2008-01-24 13:17:32 浏览数(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