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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者不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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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08年9月05日 注册时间:2007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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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 高管套现走人伤害了谁?
2008-06-02 17:07:35 本文已公布到博客频道社会·杂谈分类
高管套现走人伤害了谁? 放大

      自写博以来从未涉及股市的内容,总觉得胳膊拧不过大腿的话题干脆远离它吧。但今天,当我从《南风窗》看到“高管套现撕裂牛市面具”一文时,心情再也不能平静,只想立马为股民干点什么。

   “高管套现撕裂牛市面具”文章说:2005年6月到2007年10月我国股市掀起了前所未有的淘金热。那疯狂的不仅是对这个市场尚且生疏的散户投资者,还包括一些分析师、基金等极具专业知识背景的投资者。当“黄金十年”的口号响彻A股上空,当投机的欲望把指数烧得火热。一个又一个高管却悄悄套现而走,而且,走得是那么坚决,甚至不惜通过辞职来规避制度的制约实现落袋为安。

    2006年3月,三花股份原副总裁、董事任金土以及董事王剑敏辞职;2006年8月,思源电气第四大股东杨小强辞去董事职务;2006年12月27日,思源电气第二大股东李霞辞去其所担任的董事、副总经理职务。2007年4月,三花股份原董事长张亚波辞去三花股份董事长及董事职务。辞职套现愈演愈烈,且扎堆出现。有些上市公司的主要高管争相辞职套现,大有人去楼空之势。

    高管辞职套现,是牛市中悄然涌动的暗流,并逐渐形成摧毁投资者信心的洪流。我国《公司法》第142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票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可高管辞职,即可突破“在任职期间”的限制,使得相关法律规定对其不再具有任何约束力。至此,“在任职期间”一词则成了法律中的一大败笔。即便有《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所持本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的规定。也对高管不发生任何限制效力。

    高管辞职套现后,可以继续去其他公司当高管,获取股权后,可以故伎重演。高管作为上市公司的管理者、股东的委托代理人,是最了解公司经营情况的“内部人”,当他们迫不及待地套现出局,还怎么让中小投资者树立信心?

    高管本应该与广大投资者同坐一条船上,同为一个利益共同体,但他们一旦抛弃公司,抛弃投资者,再去寻找到了另一个获得股权激励的机会,就等于把上市公司变成了牟取自身利益的平台或工具。在这一过程中,高管的利益如同滚雪球,越滚越大,而中小投资者则哀鸿遍地。

    也许从既定游戏规则的角度来看,高管套现似乎并无不妥。但是,这种现象却暴露出一种扎根于源头的不公,在高管重复着暴利的循环时,持股成本高昂的散户投资者一遍遍地成为高管实现暴利之路的垫脚石。不难看出,由于制度设计的不公,高管的角色彻底错位,导致了股市固有功能在扭曲变形。

    由于制度缺失,也导致了严重的“道德风险”,公司高管为追逐自身利益最大化可以牺牲掉股东的利益,甚至可以故意损害股东的利益牟取私利。面对这一切,违法者几乎是没有成本的。新证券法虽然已经于2006年1月1日正式实施后,并已经明确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但直到目前,依然很少有法院愿意受理这类案件。而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又发出通知,对于股民针对上市公司内幕交易、虚假陈述、操纵市场等行为提起的民事赔偿案件暂不受理。法院为什么在此也这样规定?

    不难看出,中国股票制度的设计只考虑如何把国有资产推向资本市场融资的问题,却没有考虑如何保护散户投资者利益的制度立法。所以,在此期间,中国的官员没有自我追究的想法,没有承担责任的念头也就不足为怪了。

    目前,中国的证券市场主要是由政治风向、个人意志来决定其走向,监管层对高管的管理是酥软的,是极不到位的。是谁说来着:“一条路走久了肯定会死,所以就要变革,寻找新路。”看来不来一次大革新,中国的股市是没有希望的。

最近更新时间:2008-06-05 16:52:15 浏览数(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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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制度不健全
公司高管卷走钱
制度监管要到位
辞职变现有条件

2008-06-04 00:32:41

中国人不缺少法旨,不缺乏法制,但缺少法治,令人发指!

2008-06-03 10:25:49

可怕的是那些利用国企改革占有国有资产的新生资产者,令人百思不得其解的是全民的资产怎么会被设计成了少数人的股权、年薪!我们的社会制度真的鼓励这样的剥夺以彰显社会的公平吗?

2008-06-02 23:15:03

明抢!

2008-06-02 21:2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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