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衙外不在你的朋友圈

更新时间:2009年5月22日 注册时间:2007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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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设:女司机面对劫匪“不过当”又会怎样?
2008-07-15 14:51:41 本文已公布到博客频道社会·杂谈分类,并被网编推荐
假设:女司机面对劫匪“不过当”又会怎样? 放大

假设:女司机面对劫匪“不过当”又会怎样?

◇衙外

7月13日凌晨5时,广东顺德伦教鸡洲某社区的龙女士在自家车库门口开车出来后,被早已埋伏好的3名劫匪砸破车窗卡住她的脖子,抢去3.9万多元现金。劫匪得手后迅速坐上一辆摩托车逃窜,龙女士随即快速启动汽车追上撞倒摩托车,造成劫匪一死一伤。顺德律师苏用和对此表示:“龙女士的案件和半个月前同样发生在顺德的一名容桂女司机被抢后逆行撞倒劫匪夺回钱物的性质一样,均不用承担刑事责任,但民事责任很难说,毕竟龙女士的行为导致一名劫匪死亡。”(7月15日《广州日报》)

苏律师的言论在网上引发热议。有人认为,劫匪也是人,女司机被抢后驾车猛追,从后面将驾驶摩托车逃窜的三个劫匪撞成一死二伤,严格按照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解释,很难说,女司机没有“防卫过当”的嫌疑。何况劫匪已然逃窜,已经解除了对她们的生命所造成的威胁。

如此校雠《刑法》中关于“正当防卫”的解释,我不能不“佩服”这些人强烈的法律意识,如暨南大学大众传播学的吴文虎教授分析道:“以暴制暴不可取。治安治理人人有责,如果每个人都把有价值的线索向警方透露,每个人目睹小偷、劫匪恶行都能挺身而出,或者说,每人每天都自觉做一件维护治安环境的小事情,我们的治安环境肯定会有改善。”但对这样的“信仰法律”者,我又不能不说你们活在一个“法律的白日梦”里,或者更进一步质问,假如被抢的龙女士是你的母亲或姐妹,你又该做如何判断?事实上,虽然被龙女士撞死的劫匪确实也是一条生命,但我们必须设想一下,假如女司机不是这样,而是报警或者追上劫匪去讲理,她会怎么样?

对于报警的结果,我请吴文虎教授先去问问,在广东,“飞车党”的破案率究竟是多少?我当然也没有一个数据,但仅仅从半个月内就发生两次抢夺女司机这样的事实就可看出,“飞车党”在当地是非常猖獗的,而他们的猖獗必然是因为屡屡能够得手而没有被抓获所致。如此情况下,你要龙女士干坐在车上鼻涕一把泪一把地去报警,而警方半年后却给她一个“查无结果”,那她被抢走的血汗钱,你去赔吗?

好吧,龙女士不该那么“狠”,再怎么着也不该撞死劫匪,可这样的轻重,谁又能够掌握?事实上,但在当时的情况下,她们如果要想追回自己的钱财,不撞根本不可能有别的办法,而既然撞,就有可能撞死。这也就是说,这里的“当”与“不当”根本无法把握。而如果非要想避免“不当”,或许只有要求龙女士追上摩托车后,下车去跟他们讲理,呵呵,这样说来,爬是你自己都觉得可笑吧!

事实上,先不说龙女士撞死了人,就是半个月前那位容桂女司机,也存在驾车逆行追击的劫匪的情节,她们显然在防卫的同时,也给公共安全带来了潜在威胁。但我们必须强调一点,她们对公共安全所带来的威胁,其肇因恰恰是公共安全不能得到有效保障,这说起来很吊诡,却是活生生的现实。但不管怎么说,我必须承认,这样的正当防卫有一定的危险性,正是因为这样的危险行存在,我认为法院不应去鼓励类似行为,龙女士对待劫匪之死,或许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但此责任也仅止于丧葬费而已,至于受伤的劫匪,活该自掏腰包治疗,治好了就蹲在看守所内喝稀饭去。


(图为龙女士撞死劫匪后的车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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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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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30岁女人应该懂得的20余件事

2008-10-21 18:56:18

  • 匿名的

龙的传人

2008-09-24 17:43:06

  • 匿名的

龙的传人

2008-09-24 17:20:56

法律是必需要遵守的. 不能因为有理就就不负法律责任了.如现在的防卫过档不近人情,国情, 可通过人大修改.有时某些法律条文会伤到好人.但......

2008-09-08 18:00:14

这次不撞死他!下次好有去抢劫!对于这种恶性罪犯就该毙了!撞死了还节约子弹哈!

2008-08-28 11:45:35

打劫的不能算人,应该见一个打一个,

2008-08-28 02:23:15

假设:女司机面对劫匪“不过当”又会怎样?
不用问,钱丢了呗。公安局立案,侦查个10年20年再说。

2008-07-31 18:03:06

巾帼英雄!

2008-07-24 12:17:40

大快人心!但是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讲,此事反映了我们现在社会的一些弊端。其实国家应该加大惩罚力度,对于这些个人渣,就要严惩不待。出现这种情况,就得抓住罪犯严惩,让他(她)知道次举所需付出的承重代价,使其不敢再犯!

2008-07-23 13:47:13

怎才撞死一个,要我说对待这种渣子就该以暴制暴,支持龙女士的行为。

2008-07-20 14:4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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