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手之家 │有问必答│     我要上雅虎首页    我也使用这个模板 无模板浏览 http://i.cn.yahoo.com/xiaoya 复制 收藏

雅虎空间小雅
  • 当前所在地:中国 北京 朝阳区

雅虎空间小雅不在你的朋友圈

更新时间:2008年9月26日 注册时间:2007年2月

访问量

4,323,711

博客文章分类

评论

(268 )

按时间顺序查看 | 按时间倒序查看

把A2里的水倒进B2里嘛

2007-08-30 16:48:25

A2与B2交换

2007-08-30 16:43:44

把B2杯重在A2杯中。

2007-08-30 16:34:27

2岁娃娃的题。汗

2007-08-30 16:32:10

再来一个好吗/

2007-08-30 16:22:25

把A2里的水倒进B2里嘛,

2007-08-30 15:54:33

拿中间的互换

2007-08-30 15:40:25

真的是太简单了嘛!把A2杯子的水倒入B2杯子中就可以了

2007-08-30 14:43:34

统领:
尊敬的各界爱心人士:你们好 06年5月5日是一起 四人绑架抢劫轮班殴打折磨长达四个多小时之久的故意伤害致残案(拳打脚踢 和用木板子打)这一起案件发生在河北省吴桥县职业技术教育中心学校的宿舍楼内(是初高中为一体的全日制)。06年7月30日县政府责成县信访局政法委学校等有关部门共同协定,归法院(吴桥县)采取先予执行的办法解决巨额医疗费挽救生命,于06年7月12日法院立案,第一次06年8月份先予执行款申请3万元,裁定1.5万元(仅给了2000元)第二次06年9月份申请了20万元(是用房子抵押担保)现法院不承认.第三次是07年5月10日法院质证时一并提出申请并且声明急需8万元(限期在07年5月15日之内办理到位,否则承担不良后果的全部责任(法院未办理),再说06年8月以前已交给铁城民庭2万多医疗费原始单据至今也未返还(之后的住院费及药费单据未交),限制医疗限制做鉴定打击报复,已构成不作为渎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给给未成年受害人故意制造冤假错案造成精神病等,伙同石家庄市河北省医科大学鉴定室弄虚作假,时经75天作出一个枉法鉴定(轻微伤不够伤残),按 (2004年4月14日)应当是重伤二级,按 (1990年3月29日)应当是重伤,至于伤残就不在详说. 法院给未成年受害人及家长故意加害与伤害致使这个家庭精神身体生活生存生产造成严重的不良后果,为此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法院不听申请找不给说所以然压着不办,凌驾法律之上,在他们眼中法官就是法,就是土皇上.07年5月28日下午4点趁无人之机王志周副庭长将受害人之母郭文华殴打(反对找刘双秀庭长听答复),打后扔在门外,开车逃跑,(此以做了法医鉴定),之后镇政府不干(法院与镇政府是同一个大院)将其法官追回,于半夜12点将郭文华抬上车送到该户胡同,放在土地上驱车逃跑.此事铁城派出所和法院都无说法.孩子是家庭的希望国家的未来,难道未成年学生受害人的冤假错案就应当压着不办吗?法律何在?公理何在?和谐何在?天平倾斜到何时?犯罪嫌疑人的后盾是谁?请社会各界知名人士给予声援,谢谢. 现提出申请请求如下: 1.解决燃眉之急(解决先予执行款,及时返还医疗费)以减少损失与伤害. 2.及时公平公正的作三个鉴定(精神疾病补充鉴定,伤情伤残等级评定重新鉴定). 3.加害未成年人与故意伤害其家长要有个说法,并且申请国家赔偿12万元(法院方面应当承担与自己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4.此案上调,在也不能在拖了,尽快了结此案,停止伤害. 2007年8月30日 2007-08-30 12:50:49

2007-08-30 14:42:51

统领:
尊敬的各界爱心人士:你们好 06年5月5日是一起 四人绑架抢劫轮班殴打折磨长达四个多小时之久的故意伤害致残案(拳打脚踢 和用木板子打)这一起案件发生在河北省吴桥县职业技术教育中心学校的宿舍楼内(是初高中为一体的全日制)。06年7月30日县政府责成县信访局政法委学校等有关部门共同协定,归法院(吴桥县)采取先予执行的办法解决巨额医疗费挽救生命,于06年7月12日法院立案,第一次06年8月份先予执行款申请3万元,裁定1.5万元(仅给了2000元)第二次06年9月份申请了20万元(是用房子抵押担保)现法院不承认.第三次是07年5月10日法院质证时一并提出申请并且声明急需8万元(限期在07年5月15日之内办理到位,否则承担不良后果的全部责任(法院未办理),再说06年8月以前已交给铁城民庭2万多医疗费原始单据至今也未返还(之后的住院费及药费单据未交),限制医疗限制做鉴定打击报复,已构成不作为渎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给给未成年受害人故意制造冤假错案造成精神病等,伙同石家庄市河北省医科大学鉴定室弄虚作假,时经75天作出一个枉法鉴定(轻微伤不够伤残),按 (2004年4月14日)应当是重伤二级,按 (1990年3月29日)应当是重伤,至于伤残就不在详说. 法院给未成年受害人及家长故意加害与伤害致使这个家庭精神身体生活生存生产造成严重的不良后果,为此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法院不听申请找不给说所以然压着不办,凌驾法律之上,在他们眼中法官就是法,就是土皇上.07年5月28日下午4点趁无人之机王志周副庭长将受害人之母郭文华殴打(反对找刘双秀庭长听答复),打后扔在门外,开车逃跑,(此以做了法医鉴定),之后镇政府不干(法院与镇政府是同一个大院)将其法官追回,于半夜12点将郭文华抬上车送到该户胡同,放在土地上驱车逃跑.此事铁城派出所和法院都无说法.孩子是家庭的希望国家的未来,难道未成年学生受害人的冤假错案就应当压着不办吗?法律何在?公理何在?和谐何在?天平倾斜到何时?犯罪嫌疑人的后盾是谁?请社会各界知名人士给予声援,谢谢. 现提出申请请求如下: 1.解决燃眉之急(解决先予执行款,及时返还医疗费)以减少损失与伤害. 2.及时公平公正的作三个鉴定(精神疾病补充鉴定,伤情伤残等级评定重新鉴定). 3.加害未成年人与故意伤害其家长要有个说法,并且申请国家赔偿12万元(法院方面应当承担与自己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4.此案上调,在也不能在拖了,尽快了结此案,停止伤害. 2007年8月30日 2007-08-30 12:50:49

2007-08-30 14:42:31

我以为只有我想到了,没想到大家都有那么的天才呀,都跑到我前头了,我就不浪费口水了....

2007-08-30 14:36:29

把A二中的水倒入B二中,对吧!

2007-08-30 14:24:04

太简单了嘛,把A2杯子的水倒入B2杯子中就可以了

2007-08-30 13:52:40

看来我很落后喽!以后多进空间玩一下咯!我赞成大多数的意见!

呵呵……

2007-08-30 13:49:28

A2倒入B2中

2007-08-30 13:38:33

不明白

2007-08-30 13:17:53

将A2的水倒如B2

2007-08-30 13:05:39

把A2里的水倒到B2里然后把A2放回原处

2007-08-30 13:04:55

A2的水倒入B2里

2007-08-30 12:48:07

这么简单的哦,大家都知道答案的!

2007-08-30 12:25:43

把第2杯里的水倒进第5杯里咯~~多容易啊~~~

2007-08-30 11:43:08

A2的水倒进B2....唉,玩死脑细胞

2007-08-30 11:39:05

没必要说了

2007-08-30 11:35:28

把A2里的水全倒进B2

2007-08-30 11:30:20

能倒来倒去还不容易...

2007-08-30 11:29:33

第一页 | 上一页 | 5 | 6 | 7 | 8 | 9 | 下一页 | 最末页
登录雅虎空间,给你喜欢的博客发表评论。

精华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