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歆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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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09年6月13日 注册时间:2007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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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野火烧不尽
2007-11-23 19:59:30

 在房屋买卖中正盛行这样的逻辑。众人皆知的,由于那些在商品房市场里面极度失意的人们纷纷涉足,小产权房买卖一度蔚然成风。

 什么是小产权房屋?


   “小产权房并不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它只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简单解释,国家发产权证的叫大产权。如开发商办理合法的立项开发手续后,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并按规定上缴给国家土地出让金和使用税(),由国家发放给开发商土地使用证和房屋预售许可证,这样的房屋称为大产权房屋。而国家不发产权证的,由乡镇政府发证书的叫小产权,也就是说在农民的集体土地上,仅有乡(镇)政府或村委会的盖章以证明其权属,并没有国家房管部门的盖章,这种房屋被视为乡产权,即小产权房屋。

小产权二手房包括哪些房屋?可以买卖吗?
    

严格来说,小产权二手房包括:已购公房,乡产房和使用权房。根据这些房屋性质的不同,在房产转让时也会区别对待。已购公房,购房人只要补齐土地出让金,也就是购买房款的1%,就可以等同为商品房上市出售。乡产权,归农村集体所有,产权关系很难改变,很难过渡为完全产权,否则将会动摇国家的土地制度。而对于使用权房来说,上市出售则会有一线希望,因为,国家也在一直提倡并做着改革试点的努力。

 

目前的小产权房乡产权房有两种:一种是在集体建设用地上建成的,即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子,只属于该农村的集体所有者,连外村农民都不能够买;另一种是在集体企业用地或者占用耕地违法建设的。和一般意义上的商品房房相比,小产权房没有土地出让金概念,也没有开发商疯狂的利润攫取,所以,小产权的价格,一般仅是同地区商品房价格的1/3甚至更低。这是大量城镇居民顶着产权风险购买小产权房的根本原因。

 

小产权盛行的地区


小产权房不仅仅只是北京有,在上海、深圳、成都、郑州、石家庄等,都可见到这种物业的身影。在深圳市宝安区福永镇,就聚集着一大批被当地人称之为集资房小产权房,如德兆花园聚龙居民乐翠园民乐花园等,而且房价在30005000/平方米之间,仅为周边住宅商品房的价格的三分之一。


 乡产权房的法律属性如何,其究竟是否合法、能否购买或转让?


 


   首先应当明确的是乡产权房只要依法办理了相关审批手续,其就是合法建筑,法律是允许乡村集体在集体土地上建造住宅的。因此,并非只要是乡产权房就是非法建筑,其只是因销售环节存在的一些问题和现行法律法规发生冲突,才让人误认为是非法建筑。


  既然是合法的,那么乡产权房是否可以购买和转让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而农村宅基地属集体所有,村民对宅基地也只有享有使用权,农民将房屋卖给城市居民的买卖行为不能受到的法律认可与保护,也就不能办理土地使用证、房产证、契税证等合法手续。由此可见,乡产权房是不能向非本集体成员的第三人转让或出售的。但这并不是说乡产权房就不能转让,而是说其转让或销售的对象是有限制的,只能在集体成员内部是可以转让、置换。


 购买小产权房屋存在哪些风险?


   第一,法律风险,前面已经详细论述了由于乡产权房的特殊法律属性,使得乡产权房的流通转让存在很多的限制,因为乡产权房只具备了普通商品房的使用性质,但不具备普通商品房的法律性质,其并不是商品房。所以,法律法规对商品房的相关规定和制度对乡产权房是无效的,人民法院也不能适用商品房买卖的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处理涉及乡产权房的案件,购房人的权益很难得到维护。同时,由于购买乡产权房的合同是无效的,因此根据法律规定购房人只能要求开发商退还购房款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等。但是根据目前已有的案例来看如果购房人明知所购房屋是乡产权房仍然购买的,由于己方有过错,可能人民法院就不会支持其要求赔偿损失的请求。而且即使开发商违约,由于合同无效,购买人的权利将无法得到保障。由于乡产权房不受法律认可,也不用在房管部门备案,不在政府机构监管范围内,因此在使用房屋的过程中,如果遇到一些房屋质量问题、公共设施维护问题,其救济途径就非常有限。

   
第二,政策风险,在购买的是在建乡产权房,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合同并交付房款后,如果相关部门整顿乡产权房的建设项目,可能就会导致部分项目停建甚至被强迫拆除。那么结果只能是购房人找开发商索要购房款,购房人就可能面临既无法取得房屋,又不能及时索回房款的尴尬境地。另外,购房后如果遇到国家征地拆迁,由于乡产权房没有国家认可的合法产权,购房人并非合法的产权人,所以其很可能无法得到对产权进行的拆迁补偿,而作为实际使用人所得到的拆迁补偿与产权补偿相比是微乎其微的。

    
第三,目前,乡产权房屋的开发建设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加以约束,开发建设的监管同样存在缺位。而乡产权房屋的开发得不到银行贷款支持,开发过程中其大量的开发资金没有政府和银行进行监管,主要依靠开发商自律进行开发建设,一旦开发单位的资金或其它环节出现问题,极有可能变成烂尾工程。如果是将购房资金预交给没有任何资质和监管的开发单位,对购房者而言,资金的安全,开发商资金是否按时到位,是否能够按质按时的交付房屋存在着很大的风险。同时,开发单位的资质没有,房屋质量和房屋售后保修难以保证。而且,入住后的物业管理也极易出现问题。

   
第四,由于所购乡产权房得不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没有得到国家房地产主管部门的批准,无法办理合法的产权手续,购买后也不能合法转让过户。同时对房屋的保值和升值也有很大影响。

 

小产权房在法律上的地位


 小产权房以其低廉的价格迅速在全国各大城市蔓延开来,并已在房屋市场上占据了不小的份额,它的合法性及其所引发的一系列的问题也接踵而至。前不久北京市建委发出关于购房有关问题的风险提示,提醒购房者不要购买无产权的或房屋权属有争议纠纷的房屋,并称针对当前房地产交易市场中影响交易安全,损害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问题,市建委郑重提示广大消费者,不要购买无产权的或房屋权属有争议纠纷的房屋,如宣传为使用权乡产权小产权的房屋都不要购买,此类房屋无产权保障,不具有房屋所有、转让、处分、收益等权利,且不能办理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


 这再次引起了大家对“小产权房”的关注及对其法律地位的争论。到底小产权房是否合法、是否能够购买或转让,首先就要明确什么是“小产权”?其实“小产权”并不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它只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因此,对“小产权”的涵义并没有一个规范的解释。目前,对“小产权”的解释归纳起来主要有三种解释。


第一种解释是针对发展商的产权而言,将发展商的产权叫“大产权”,购房人的产权叫“小产权”,这种叫法是因为购房人的产权是由发展商一个产权分割来的,相对讲,发展商的大,购房人的小。


第二种解释是按房屋再转让时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来区分的,不用再缴土地出让金的叫“大产权”,要补缴土地出让金的叫“小产权”。按这种解释普通商品房就是“大产权”房,经济适用房就是“小产权”房。

     第三种解释是按产权证的发证机关来区分的,国家发产权证的叫“大产权”,国家不发产权证的,由乡镇政府发证书的叫“小产权”,又被称为“乡产权”。购房人要注意的是“乡产权”并不构成真正法律意义上的产权。


 


第一种和第二种解释的“小产权”是合法的,只要交足购房款,或转让时补缴土地出让金就可以自由买卖,其法律规定较为明确。而第三种解释的“小产权”的法律属性存在较大争议,而且拿不到真正法律意义上的产权证。这正是我们今天要探讨的主要话题。


乡产权房的法律属性如何,其究竟是否合法、能否购买或转让?首先应当明确的是乡产权房只要依法办理了相关审批手续,其就是合法建筑,法律是允许乡村集体在集体土地上建造住宅的。因此,并非只要是乡产权房就是非法建筑,其只是因销售环节存在的一些问题和现行法律法规发生冲突,才让人误认为是非法建筑。既然是合法的,那么乡产权房是否可以购买和转让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而农村宅基地属集体所有,村民对宅基地也只有享有使用权,农民将房屋卖给城市居民的买卖行为不能受到的法律认可与保护,也就不能办理土地使用证、房产证、契税证等合法手续。而且,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也一律不批准。


由此可见,乡产权房是不能向非本集体成员的第三人转让或出售的。因此,作为农村集体以外的公民购买乡产权房的行为是不能为法律认可的,其行为是无效的。这一方面是因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只是村民对集体土地享有的使用权,而土地的所有权仍归村集体享有,因此,就村民个人而言其是不能处分该土地的。另一方面是因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本集体成员在集体内享有的一种社员权,而其作为社员其是不能将该项权利转让于他人的。而作为一种社员权是不能由集体成员以外的第三人享有的。而由乡镇政府所颁发的产权证书是无效的,并不能证明房屋产权。


因为乡镇政府并非我国法律规定的房屋产权颁证机关,其是不具有颁证资格的,所以其行为是无效的。同时,我国法律规定不动产产权是以登记为原则的,未经登记的其产权是不能得到法律认可的。而乡产权房在乡(镇)政府或村委会所办理的转让手续同样是不能得到法律承认的。但这并不是说乡产权房就不能转让,而是说其转让或销售的对象是有限制的,只能在集体成员内部是可以转让、置换。


乡产权房屋有可能变成大产权房吗


有不少人认为随着《物权法》的出台,公民的财产权利全面被肯定,乡产权房也会被法律所认可,最终可以转化为合法的产权房。那乡产权房屋究竟能转化为真正意义上的产权房吗?从我国目前的相关法律规定来看,乡产权房屋转化为产权房还缺乏法律依据。而从我国对土地的管理理念与土地管理的价值取向来分析,短期内我国还不会放开集体土地的流转。因此,乡产权房屋向产权房的转化还需要一段较长的时间。同时,即便今后乡产权房屋可以转化为产权房,从现有的土地制度来看,购房人还会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如此一来购房人购买乡产权房屋的费用也就与购买商品房相差无几。

  
买小产权房如同把庄稼种在别人家的地里!北京另一知名地产商潘石屹说。 因此,最好不要购买乡产权房,已经购买了也应尽早退房。如果你认为自己能够承担文中所述的风险,或确实需要购买乡产权房屋,建议你最好能购买现房,并注意考察项目是否办理了相应的审批手续及开发商的资质和信誉,从而尽量降低购房风险。如果你既无法或不愿承担前述风险,又想购买乡产权房屋,就目前而言你只有将户口转到乡产权房屋所在的村集体。


买小产权房如同偷东西。北京知名地产商任志强央视放言,跟抢其他人的钱没什么区别。


 现在,小产权房就是那出产于田间地头的农民菜蔬,有人将之视作洪水猛兽,挖空心思要一堵了之。理由来得简单,说是在一块来源不甚正当的土地上建设一座产权无所出处的住宅,又卖给那些几乎不能享受到任何持有权益的业主,这桩交易看上去比较悬。为了让这些无辜的人不至于前赴后继都去干那竹篮打水的傻事儿,有一些地方的主管部门业已表明态度,下令禁止小产权房买卖。


 奇也怪哉。吃了许多年农民种的菜不感觉有什么问题,住了许多年小产权房也没有出什么问题,倒是时至今日,需要别人出来喝阻,说是有问题。若说是善意提醒,那也就罢了。其实呢,这根本就是一撸到底的处置。


消灭与扶持,本是排除隐患化解风险的两类办法。不得不说,在日常的调控事务中,我们只片面掌握了消灭论,却没有很好掌握扶持论,历来的新生事物(小产权房实际上已是旧事物),但凡没有办法规置协调好的,就唯消灭论处,似乎只有尽悉取缔,才最为妥当。


岂不知,有些事物是可以扶持的,而且扶持比消灭要好?扶持一件事物,是要通过合理的牵引和规划,使之由不规范而规范、由不入轨道而步入轨道,这是积极的、有境界的做法,调控的上上策。节约成本、减少代价,较之于简单、粗暴、反复的扑杀行为,不知要有多少创举性。


消灭则不然。通常情况,消灭一件市场事物比扶持一件市场事物更棘手和难办,岂不闻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或死灰亦能复燃之理?世间事,从来是因果循轮的,市场自有根本发端,不能寻源究本,探求不出根本解决之道,便要出狠手将之掐断,这种调控有失轻率,也最不管用,是下下策。


   退一步论,采行消灭的办法处置小产权房,委实是一个多输的结果。不说普通业主,即使是开发商,因为也参与了小产权房的开发,很多人甚至是小产权房的始作俑者,从中得了不少好处和便利。要消灭,必然就灭绝了所有人的切身利益。


最近更新时间:2007-12-26 13:49:22 浏览数(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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