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股利分配请求权是指股东具有按其出资或者所持股份取得股利,向公司要求分配公司盈余的权利。股利分配请求权是股权的重要内容之一,使股东最重要的自益权。但该权利属于抽象意义上的权利,具体到股东能否实际分配到利润要看公司是否盈利以及股东会是否作出分配决议。股利分配请求权使股东基于其股东资格和地位而固有的一项权利,是与股东身份密不可分的,股东一旦丧失了股东身份,就会丧失股利分配请求权。因此,股东在转让股权后不再享有股利分配请求权,不论是对转让前的公司盈利还是转让后的公司盈利。
实践中会有疑问:公司盈利是股东在公司任期间的经营积累,股东在转让股权后不享有对转让前盈利的股利分配请求权是否有失公允?受让股东是否会由此获得额外利益?这个疑虑是没有必要的,因为在股权转让核定股权价值时,是要充分考虑公司的盈利情况的,转让股东对公司盈利的权益已经充分体现到股权的价格之中,丧失股利分配请求权并不会损害转让股东的利益。如果股东在转让股权时没有考虑公司的盈利情况从而导致股权转让价格过低,其可以依照《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以显失公平为由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股权转让合同。实践中,应注意区分股利分配请求权和股利给付请求权。在股东会通过决议进行利润分配前,股东享有的股利分配请求权仅仅是一种期待权,无法具体实现,。但一旦股东会议通过了利润分配方案,股东的股利分配请求权就具体化为股利给付请求权,该股利给付请求权性质为股东对公司享有的债权。该债权可以与股权分离而独立存在,不当然随同股权而转移。因此如果股权转让前股东会议已经决定分配的利润,转让股东虽然已经丧失股东资格,但仍然可以要求公司给付股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