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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眼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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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眼乱不在你的朋友圈

更新时间:2009年7月10日 注册时间:2007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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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女膜到底值多少钱!
2007-05-20 09:12:21 本文已公布到博客频道社会·杂谈分类,并被网编推荐
    非常遗憾的看到南宁市三塘镇那垌小学教师梁宏贤涉嫌强奸、猥亵14名小学生一案将于2006年11月1日进行一审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结束后,代理律师提出处女膜“定价”20万元诉讼失败了!我们国家《刑事诉讼法》规定,法律只支持对“物质”损失的赔偿请求,精神损害并不包括在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1条2款规定,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由于法律规定的缺陷,导致了当事人律师只好把处女膜当物质来试图突破现在法律不能提供救济的无奈。
    在2001年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在一宗案件的一审判决中对全国首例“贞操权”官司作出了肯定回答:被告刘春生的强奸侵害了他人的生命健康权和贞操权,依法应赔偿受害人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8万元。同年佛山市中级法院在一宗同类案件也作处了受害人阿娟获精神损害赔偿金2万元终审判决。获得胜诉的法律依据是民法所保护的妇女“贞操权”,两个当事人共同的特点都是成人,也就是对贞操的概念有个清晰的认识了。
    按法理来说,同样的因为强奸发生的处女膜破裂应该获得一致的司法判决,但结果却完全不一样。原因是否在于成人与未成年人之间对贞操有一个不一致的认识有关系,尤其像小学生对贞操根本没有一个清晰认识,对贞操以后对自己生活的影响以及社会对自己评价尤其爱人对自己人格的评价都没有清晰的认识。那么贞操的认定和年龄关系大吗?如果有关系,孩子的父母是成人,有对孩子的监护权,应该提出这个诉讼请求,给孩子以后好有一个交代。
    且不说处女膜是不是物质,但从刑事附带民事法律规定来说,这个规定就扼杀了刑法和民法的本质区别,这个本质区别不仅仅是两个部门法在审判程序,性质,证据认定,内容规定还在于惩罚性质上巨大差异;另外这个规定也意味着刑事案子中所有的伤害如果不是物质的,那么就意味着民法规定的民事权利都没有作用,是一个虚幻的真实承诺。
    当初这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规定是为了提高司法效率,今天来看,在所谓提高司法效率的过程里,更大的是扼杀了社会的正义;同时规定只赔偿犯罪过程里的物质损失,也意味着刑法根本把人当作一个物了,不承认人首先属于一种高等的为一种精神形式存在的这个价值认定。
    对处女的情结,是从宋朝的文人开始被追捧的,通过国家意识形态在传统文化里日益获得了一种文化上的价值,到明清达到了极点,慢慢渗透到民间,对女人的人品评判产生了很大的作用,一直被作为认定一个女人贞洁的最根本依据,而处女膜恰恰成为衡量一个女人人格品质直接证据。在今天,这个传统的压迫人的把贞洁等于处女膜的观念依然很强烈,这个强烈不仅仅表现在落后的习俗势力依然强大的农村和边远地区,还表现在大城市里。正因为处女膜所具备的独特的文化意义和价值,也使得这个生理的特征代表了一种精神的东西,并且承载这个文化的价值选择。对人的任何价值的评判都意味着一种人格的评判,所以处女膜在当今不仅仅是一种生理构造,因为传统势力还是一种价值的选择和承载,这个价值直接关系社会对一个人的尊严和人格的评价。
    当一个人遭到侵害的时候,也就是像这些案子一样,法律却不能提供救济,只能说我们的法律不认为我们人具备精神需求,我们和动物一样,没有价值的选择,只为本能活着,我们不需要安抚和安慰,心灵的创伤可以抹杀,不需要金钱的修补和恢复。
    既然当今世界潮流是保护人权高于一切,那么当一个处女膜可以要一个人的命的时候,它值多少钱??

最近更新时间:2008-04-02 01:13:21 浏览数(86)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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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的好啊!

2007-08-18 15:33:07

千山万水总是情,踩一踩行不行!

2007-08-12 13:43:52

悲哀!

2007-08-01 09:03:34

80元 80元就可以帮你修复处女膜

2007-07-08 11:2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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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7-01 04:41:05

强奸幼女理应严惩,何况人民教师?

2007-06-28 14:23:55

我们说什么都没有用,由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决定。

2007-06-25 12:35:30

悲哀!

2007-06-05 12:08:23

悲哀!

2007-06-05 12:08:22

精神上的玷污比肉体上的伤害更甚!

2007-05-24 19:5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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