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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士不在你的朋友圈

更新时间:2008年10月11日 注册时间:2007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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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 “范跑跑”到底该不该跑?
2008-06-19 11:25:47 本文已公布到博客频道社会·杂谈分类

 

范跑跑到底该不该跑?

【社会百态】

汶川地震发生后,中学教师范美忠在网上贴出《那一刻地动山摇》,披露了在地震发生那一刻,自己率先跑出教室而弃学生不顾的心路历程。网友的攻击随之如潮水涌来,这位老师迅速出名。这位老师出名不仅是由于他毕业于北大,还由于他在地震中不是像其他教师一样带着学生往外跑,而是一溜烟第一个跑到了学校的操场上。被网友干脆称为“范跑跑”的范美忠成了标签式的人物,攻击他的人说他“无耻”,是“中国精英的反面教材”,而部分为他辩护的人则说,范“率性”、“不虚伪”。在一边倒的骂声中戏剧性的事情发生了,美国著名大公司将请范美忠做为中国亚太地区的跑鞋形象代言人。被公司称为在灾难中跑得最快,最热爱生命的范美忠老师正是符合公司的以人为本,个性独立的宗旨,因此不顾当前众多中国网友对范美忠老师的质疑,果断邀请这位跑得最快的被中国网友笑称“范跑跑”的范老师做耐克跑鞋形象代言人。

近日有媒体报道,都江堰市光亚学校接到该市教育局转达的教育部通知,取消范美忠教师资格,不再继续聘用范美忠。若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取消教师资格”意味着范美忠至少在5年之内,不能在中国任何一所学校任教。据了解,范美忠于2007年8月同光亚学校签了两年聘用合同,尚有一年多的时间才到期。而导致范美忠被取消资格的,“主要是言论的原因,其实他在教学上、工作上倒是没有什么的,基本都得到学校和学生的认可”。

【聚焦】

一、从法律层面上看:

1、从生命权的角度:你有跑的权利也有牺牲的权利。

北大网友“林泉散人”认为,光亚学校开除“范跑跑”有点过分,因为在生死关头的关键时刻,把保住自己的生命放在第一位是任何人的本能,符合“生存权”以及“紧急避险权”等基本人权;而且“师德”及其条例中也没有具体规定在这个关头,老师有义务放弃自己的生命来挽救学生的生命,老师的生命也是生命,与学生的生命没有贵贱之分。

2、从特定职业规范的角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章第四十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当地震突发时,学校、教师无疑承担着优先救护学生的法律责任。《教师法》规定,教师应“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并“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地震来袭,制止灾害发生是不可能的了,但组织学生撤离、教给学生避难办法、提醒学生逃生,总是应该的吧?

二、从道德层面上看:是诚实还是自私?

一个普通老百姓,猝临大难,不能强求他必须牺牲。但是于特定职业的人来说,“冒着极大生命危险救助”他人就是他这个职业的义务,比如解放军战士,临阵脱逃就会被军法从事。范先生认为冒着极大的生命危险救人不高尚,对于大地震中那些舍己救人的教师、干部、警察来说,他们岂不是死得很没意义吗?这是不是太自私的行为和言论呢?

也有网友认为范美忠在事后说出自己心里的真实想法其实也是诚实的体现,“至少他告诉了公众他是诚实的,在人的求生本能上,他选择了自己的求生,如果连一个人的求生欲望都是错误的话,我真的想问一下,什么才是对的!不要再让我们的孩子从小就受到这样的教育,他们心里想说的话不敢说,认为是对的事不敢做,那么我们的国家真的将失去自己最宝贵的东西——诚实!”

到底“范跑跑”该不该跑,这个争议已经无关紧要,关键是,通过这样一个事件,我们去反思每个人、乃至一个民族对法律和道德的底线,同时,尊重人性,尊重人格!即使是批判,也建立在对人的尊重基础上。

 

最近更新时间:2008-06-19 17:56:33 浏览数(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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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不能认为:家长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在学校内在灾害发生时已经以就学契约的形式向在场教师转移了?

2008-06-19 17:56:33

拜读!

2008-06-19 12:4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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