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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士不在你的朋友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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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 蚂蚁集资集出死刑犯
2008-02-21 17:07:28 本文已公布到博客频道社会·杂谈分类

 

蚂蚁集资集出死刑犯

【案件回放】

据媒体报道,辽宁省营口东华集团非法集资近30亿元,造成数万人被骗。20072月,法院一审判处汪振东死刑,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15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5年至10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审判决后,汪振东等提起上诉。200823日下午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20025月至200412月,汪振东在未经金融管理批准、无资金保证能力的情况下,通过与名人合影,花钱包装公司等手段,来提高自己以及公司的知名度。制造公司“实力雄厚”以及“信誉好”的假象,从而取得老百姓的信任。随后,打着开发蚂蚁产品的幌子,鼓动老百姓从其手中购买蚂蚁种,养殖蚂蚁,并作出一年后高价收购蚂蚁的承诺。其以高达35%80%的利息为诱饵,诱使了数万投资者与其签订合同10.91万份,非法集资数额达人民币29.9499亿元。

在庭审中,对于汪振东使用集资款,公诉机关着重强调了一个词,即是挥霍,如给情人买名车和一百余万现金,形象包装即上亿,上千万元地将钱借给别人等,却只用了极小部分资金用于蚂蚁产品开发。东华集团资金支配均由汪一个人作主。

汪振东的辩护人围绕此案定性,以其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而不是非集资诈骗、汪振东是单位犯罪而非自然人犯罪展开辩论。但是最终,这两点均未被法庭采纳。

汪振东等的恶劣行径,给蚂蚁养殖户在经济上造成极大损失,精神上造成极大痛苦,并致一名被害人受骗后自杀的严重后果。

【律师视点】

所谓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在实践中,两罪的主要区别在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人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只有非法牟利的目的;集资诈骗的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在本案中,汪振东没有经相关部门的批准,二没有资金担保,隐瞒事实真相,通过委托代养等手段,向蚂蚁养殖户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偿还本息,非法集资数额达人民币29.9499亿元。其非法集资的手段已经具有了诈骗性,并且集资数额已经特别巨大。对于集资款,汪振东将后期集资款部分用于偿还前期蚂蚁养殖户另一部分养殖户资金798亿元主要用于个人挥霍、偿还个人贷款、借给个人或单位使用,只有极少数额用于蚂蚁产品开发。案发后,汪振东被扣押的不动产、酒店、机械设备、车辆等,估价约3.1亿元,而另外4.8亿元已经没有了踪迹。此外,汪振东虚构养蚂蚁高额利润,用养殖户的资金搞无效益“投资”,编造“有实力”假象。其目的已不再是牟利,而突出了“非法占有”和“挥霍”的特征。

另一方面,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机关、团体等社会组织,为了给本单位牟取非法利益,或者为了维护本单位的局部利益,经单位集体研究或者单位负责人决定,而故意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以及不履行法律义务,过失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而在本案中,对于集资款,汪振东往往是私自决定,大肆用于个人的挥霍,只有极小部分用于公司的产品开发,而对于公司形象包装所化款项也只是为了证明东华集团的虚假实力,进而吸引更多的养殖户。所以,此案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事实上,法院也没采纳汪振东辩护人的意见,而是把汪振东作为首犯来处理的。

汪振东的行为,给养殖户在经济上造成极大损失,精神上造成极大痛苦,并致被害人安帅受骗后自杀的严重后果。汪振东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险性极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院最后认定汪振东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汪振东死刑,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近年来,非法集资有上升趋势,地下六合彩,地下钱庄大有所在,并且呈现出传销特征(如:蚁力神案),破坏力极大。早在1993411日,国务院就发布了《关于坚决制止乱集资和加强债券发行管理的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必须立即采取有力措施,坚决制止各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集资。可事实是:非法集资活动并未因此而得到制止,相反愈演愈烈。针对这种情况,19956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8条,明确规定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行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1997年刑法第192条保留了该《决定》第8条的规定,只是将死刑规定在另外一条之中。

最近更新时间:2008-02-23 11:11:24 浏览数(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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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他具体用多少%¥¥¥用于生产不是问题的关键,是否赢利也不是关键。关键是他的所有运作手续是否合法?如果是委托加工的合同方式就不能够算非法集资,另外,他是否兑现了合同承诺?至于是不是用后面的¥填补前面承诺的帐,实际上也不能够算欺诈。股票扩股不都是在用后面的¥填补前面承诺的帐吗?!贴息贷款、按揭、赊货实际上都是相同的商业运作?!那么,还是法律出了问题?没有严格定义那些交易行为合法!如果,定义清晰则不需要法庭辩论就可以清楚认定“非法集资”犯罪事实?!

2008-02-23 11:11:24

为什么这类事情经常发生?

2008-02-21 23:56:27

该犯的老婆在逃,网上已通缉了。国人比较普遍的存在防范知识和心理较差的问题,罪犯罪有应得,被骗者应该从这次高额学费中吸取教训呀!太惨痛了!

2008-02-21 20:1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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