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为规避高额税款,当事人签订虚假合同现象较为普遍,也就是常说的“阴阳合同”。据报道,日前,顺义法院就审结了一起此类案件。本来31万元的房价却在合同上写成20万元,没想到买主翻脸不认人,过户后,只支付了20万元“购房款”。法院经审理依法认定这种“阴阳合同”无效,判令买主支付11万元余款。
2006年7月24日,刘某通过某物业公司介绍与孔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约定将其自有的一套商品房以31万元的价款卖给孔某,孔某现场交付了定金1万元。可7月28日,刘某随孔某等人到房屋交易中心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孔某又有了花样。“你在新合同上签个字,就写20万元卖房,这样我可以少缴一些过户税,也给你一些好处。”经孔某好说歹说,刘某同意了。于是,孔某按照20万元的交易价格重新填写《房屋买卖协议书》,缴纳了房地产交易契税,办理了过户手续。事后,当刘某向孔某索要购房款和好处费时,孔某以过户手续写明20万元房款为由,只同意支付给刘某20万元。多次索要未果,刘某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庭审时,物业公司作证,刘某和孔某约定的房价是31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孔某为少交房地产交易契税,与刘某签署“20万元”《房屋买卖协议书》,该行为损害国家利益,造成国家税费流失,故认定该协议无效。而“31万元”的《房屋买卖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法院遂判决,按照原协议,扣除抵作房款的定金1万元,孔某须给付刘某购房款30万元。
【律师视点】
所谓“阴阳合同”,是指在“一次交易中同时买卖双方签订两份不同的合同”。一份是给房屋管理部门和税务管理部门“查验”的购房合同(房屋成交价格略低,俗称“阳合同”),一份是买卖双方实际成交的真合同(房屋成交价格略高,俗称“阴合同”)。即属于人们所称的“阴阳合同”。买卖双方签订“阴阳合同”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少交纳税费。那此类合同的效力如何?我们认为,一般情况下,阴阳合同中“阴合同”有效、“阳合同”无效。理由在于以下两点:
第一,“阴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第二,“阳合同”纯粹为办理过户需要,双方并不遵守执行,且通过填低价款以逃避应缴税款。这种在纳税申报时故意少列收入的方式严重违反了我国税收征管法的强制性规定。“阳合同”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少缴税款的非法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应确认为无效。
近年来像刘某、孔某这种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明显增加。本案中,刘某签订了“阴阳合同”,幸好有物业公司可为刘某作证,否则,刘某还未必能打赢官司。根据以往判例,已经有消费者为此付出了代价。
另外,签订这种“阴阳合同”还可能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如果逃避交纳的数额达到1万元,买卖双方当事人就涉嫌偷税罪,而且还是共同犯罪。
最近更新时间:2008-04-10 11:19:31 浏览数(9)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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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是税赋太高的缘故吧
2008-04-10 11:19:31